安徽省司法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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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司法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与起草第三章审核、决定和发布第四章备案、清理和汇编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建设,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司法厅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决定、命令等。具体包括:(一)省司法厅制定、发布和批准的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办法、细则、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二)省司法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和发布的司法行政工作有
2、关的办法、细则、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三)以省司法厅名义作出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解释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和发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第四条省司法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制定工作。第二章立项与起草第五条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行年度计划编制制度。计划编制分为计划实施类和调研
3、论证类。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机构不予审核,厅长办公会议不予审议。新颁布的上位法或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办法的,不受本规定规定的计划限制。第六条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符合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二)体现司法部、省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三)符合本厅及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需要;(四)制定依据和目的明确,制定条件具备。第七条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与必要性;(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四)行政规范性文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及依据;(五)起草工作完
4、成时间;(六)起草机构及起草工作负责人和承办人。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一般应在每年1月31日前编制完毕。职能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送审核机构汇总审核。审核机构审核后报厅长办公会议批准。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相关职能机构负责起草工作。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机构的,以一个职能机构为主。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第十条起草机构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
5、家进行论证。第十一条起草机构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但不得少于10S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的,起草机构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对相对集中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第三章审核、决定和发布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机构负责人签署后,连同起草说明和有关资料送审核机构审核。起草说明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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