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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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仁市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有效挖掘、保护和发展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促进农业文化传承和利用、农业生态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文化遗产是指我市劳动人民在与所处环境长期协同发展中世代传承并具有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性,完善的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独特的生态与文化景观的农业生产系统。第三条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遵循在发掘中保护、在利用中传承的方针,坚持动态保护、协调发展、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原则。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遗产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2、办事处)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体。市政府成立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意仁米产业发展办公室、市文体广电局、市林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做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按照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要求,每年年底前向农业农村部提交遗产保护工作年度报告。遗产保护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年度遗产保护工作情况;(二)遗产所在地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变化情况;(三)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遗产保护工作年度报告,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五条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重
3、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遗产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各部门要广泛宣传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加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工作的队伍建设,培养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专门人才,支持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优秀重要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通过科研、捐赠、公益活动等方式参与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二章申报与保护第八条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工作以市政府为申报主体,也是遗产的保护、传承主体。第九条市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进行充分摸底调查并进行综合评审,建立兴仁市农业文化遗产台账,筛选
4、出具有代表性的农业文化遗产申报全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或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第十条获得认定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在遗产核心区域设立醒目标志(标志内容为遗产的名称、遗产的标识、遗产认定机构名称和认定时间、保护范围和界限等)。第十一条各部门起草并制定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计划,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一)建档:通过收集、记录,建立遗产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监测遗产地农业资源、文化、知识、技术、环境等现状,并建立完整的档案。(二)保存:用文字、音像、图像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三)传承:通过科技培训班、传、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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