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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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复检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被监督抽检食品的检验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核检验的行为。本规范所称异议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
2、其被监督抽检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不同意见并申请处理的行为。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处理工作。各市、县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工作,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应遵循合法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原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可对检验结论提出复检申请,对抽样过程、或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异议申请。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一)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二)复检备份样品超
3、过保质期的;(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第七条申请时限(一)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被抽样单位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或者未按要求提出的,视为无异议。(二)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或者未按要求提出的,视为无异议。(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
4、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第八条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多个异议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合并处理。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复检或异议处理申请书(见附件3、附件4)和相应举证材料;(二)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对抽样过程有异议时提供);(四)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复检或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时提供);(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六)申请人为非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5、人本人的、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附件5)。第十条对于复检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复检申请人应当于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全申请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复检申请权利。对于异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证明材料不齐全或只提出异议而不能说明原因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全申请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异
6、议申请权利。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附件7)。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复检时,如发现检验机构存在检验方法、判定依据、标准指标等明显错误,应要求初检机构进行更正。第十三条针对已受理的复检和异议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做好登记、填报和审核工作。第十四条申请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和异议审核结论前或复检机构开始复检样品前自愿撤回复检和异议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受理部门同意,可以撤回申请,复检费用退还申请人。第三章复检处理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
7、门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复检机构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确定复检机构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复检机构后,应当向复检申请人出具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见附件8),并通知初检机构和复检机构。第十七条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复检彳壬务,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复检机构与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任务。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拒绝
8、承担复检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停止其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fiE务,并向复检机构管理部门提出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的建议。第十八条复检机构在接受复检任务前,应先核实并确认相关资料完整性、检验能力有效性和检验时限合理性,主要包括:(一)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复检任务委托书、复检受理通知书、初检报告、抽样单及企业标准(必要时);(二)确认本机构复检名录中有相应类别,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附表”中有相应的检验项目/参数;(三)确保人员、设备设施、标准物质、试剂耗材、环境条件等在规定时限内满足复检要求。第十九条初检机构应当自复检机构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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