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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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第一条为预防坍塌事故发生,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对施工企业提出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坍塌是指施工基坑(槽)坍塌、边坡坍塌、基础桩壁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坍塌及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包括施工围墙)倒塌等。第四条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预防坍塌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经理部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筑工程特点,编制预防坍塌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基坑(槽)、边坡、基
2、础桩、模板和临时建筑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单位要求,根据地质情况、施工工艺、作业条件及周边环境编制施工方案,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第六条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应确认地下管线的埋置深度、位置及防护要求后,制定防护措施,经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作业。土方开挖时,施工单位应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的沉降和位移情况进行观测。第七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深基坑(槽高切坡、桩基和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等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审查。本规定所称深基坊I槽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城槽1或深度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宛槽X高切
3、坡是指岩质边坡超过30m、或土质边坡超过:15m的边坡。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是指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第八条施工单位应作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规划,临时排水不得破坏相邻建(构)筑物的地基和挖、填土方的边坡。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时,应由设计单位确定排水方案。场地周围出现地表水汇流、排泻或地下水管渗漏时,施工单位应组织排水,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时,施工单位应合理选用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第九条基坑(槽)、边坡设置坑(槽)壁支撑时,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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