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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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工作生活秩序,为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成才创造良好环境,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XX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XX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XX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将本着惩前忠后、教育帮助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第二条对违纪学生,视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2、;开除学籍(劝退)。第三条通报批评不属于纪律处分,通报批评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不载入学生档案。其它各类纪律处分一律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并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处分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后由本人申请,视其表现,可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相关材料从学生的个人档案转存到学校的文书档案。第四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申请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留校察看处分,确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为半年,不足半年的,给予记过处分,学籍按结业处理。第五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
3、,无理取闹、态度恶劣;(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三)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相互串供、隐瞒真相、诽谤诬陷他人;(四)曾受过处分或屡教不改;(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或在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七)结伙违纪。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处问题;(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第七条学生违纪如同时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理;违反社会公德,经教育不改,给
4、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等活动,组织、煽动罢课、罢餐、静坐、示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对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十条违反国家禁令,吸食、注射、携带、藏匿、传送毒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在校园内进行非法传销和邪等教活动,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第十二条侮辱、欺骗他人,妨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个人自由,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受到刑事处罚,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二)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生活,引起公愤,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三)妨碍他人
5、通信、通讯自由,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四)用通信、通讯工具骚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拨打“110”、“119”等特殊电话恶作剧,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五)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欺骗他人,包庇违纪,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第十三条偷窃、诈骗行为,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偷盗:1 .偷盗金额较小者,给予警告处分;2 .偷盗金额较大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3 .偷盗金额巨大者,造成严重后果,可以给予开除学籍。(二)诈骗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构成刑事犯罪,移交司法机
6、关处理。第十四条故意损坏集体或他人财物,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开除学籍。第十五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屡教不改者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寻衅滋事、教唆他人、打架等违纪行为,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寻衅滋事(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二)教唆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三)打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四)其它:1 .作伪证:(1)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打架、斗殴教唆他人、
7、参与者犯此款加重处分。2 .提供(持)管制刀具及其他器械:(1)未造成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本人参与打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可以开除学籍。情节特别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殴打事态发展,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凡参与打人并使对方受伤,除以上纪律处分外,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第十七条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给予下列处分:(一)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为赌博者提供赌场、赌具,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又参与赌博,给予开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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