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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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行政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其他类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开立农民工工
2、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含电力)、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行政区
3、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通讯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第二章专用账户开立撤销第四条建设单位编制发布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及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人工费用占工程款(含预付款、进度款)的约定比例,房屋建筑项目不低于20%,交通工程项目不低于10%,市政基础设施、水利、电力、铁路、民航、通讯、矿山建设等
4、其他项目不低于15%。总包单位应将以上约定内容上传劳动用工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第五条各商业银行应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专用账户业务服务,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具备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向监管部门共享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等详细信息的信息管理系统,可承办专用账户业务。第六条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自主选择在工程项目所属监管地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项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
5、开立后10日内由总包单位将相关信息上传综合服务平台并报相关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总包单位在同一地市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但同一专用账户下分别管理的项目不超过20个,且项目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建设单位拒不签订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的,开户银行应先行为总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第七条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简化开户所需相关资料,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
6、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开户银行应对专用账户资金管理负责,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实名制管理的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第八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第九条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30日,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等。开户银行依据经审核通过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取消账户特殊标识
7、,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申请撤销专用账户:(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第三章人工费用拨付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审核总包单位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按时足额将人工费用(含预付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时,累计拨付人工费
8、用占工程进度累计结算金额的比例不低于施工合同约定比例。采取PPP模式的项目和其他包含施工内容的类似项目,由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出资方负责拨付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人工费用的拨付日期应当提前工资支付日期至少7日。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总包单位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可依法使用工程款支付担保进行农民工工资代付。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十四条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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