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清朝雍正时期的税制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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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清朝雍正时期的税制改革【摘要】观察纷繁如烟云的历史,税收始终是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索。清朝雍正时期,为了解决迫在眉睫的财政危机,雍正皇帝开始对朝廷的财税体制进行大规模改革,其中包含摊丁入亩、火耗归公和官绅当差纳粮这三项新政。此次是在承接前人对税制修正的基础上对税收制度进行的一次大刀阔斧的改革,促进了清朝中期经济和人口的繁荣。【关键词】古代税制改革;摊丁入亩;火耗归公;官绅当差纳粮一、清朝雍正时期税制改革的背景清朝对于国家统治制度,尤其是赋税方面,基本上延续了明朝的一整套赋税体系。顺治初期,清朝政府开始依照前朝的万历统计录来编制自己的赋税制度集一一赋役全书,总体以休养生息为原则,而征收方法上也
2、主要采用了明代的“一条鞭法”。到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康熙皇帝饕于整个王朝现实的情况,发布了“盛世滋丁,永不加赋”的诏令,这就使全国的丁银由动态稳定值转变为定值。同时,在政治上,康熙朝时,设立南书房,让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为雍正的新政改革创造了可能性。康熙皇帝在对于国家治理上多以“宽和执政”为主要理念,及至康熙末年,宽纵之风更甚,以至于官员从国库里支出库银以供己用成了普遍之风,导致国库亏空严重;对于贪官的整治也相对宽松,甚至出现了官员上下串通公然以公营私,地方私自科派严重。在这个虚晃的盛世之下,国家机器运行几乎难以维系。清朝魏源圣武记附录卷十一记载:“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户部库存
3、八百万余。”雍正皇帝即位之初,帝国面临着空前的财政危机。雍正即位后,立即着手追查国库欠款与亏空。雍正元年(1723年)正月初一,雍正连发十一道谕旨,其中给巡抚的谕旨中指出:“藩库钱粮亏空,近年来或多至数十万,盖因巡抚之资用皆取于藩司,或以柔和交好,互相侵挪罔顾朝廷帑藏财用之虚。”按会考府考略,据内阁杂册和黄册记载,户部一年收银七百余万两,清查时发现户部亏空金四百九十万两,银二百五十九万二千九百五十七两。后又在雍正二年(1724年)令怡亲王允祥清查户部,查清户部历年亏空共计二百五十余万两以户部杂项费逐年代完,约计十年可以清楚。二、清朝雍正时期税制改革的内容清朝雍正时期的改革包含了政治、军事、赋役
4、和币制等多个方面,其中在赋役方面有三项举措,分别是摊丁入亩、火耗归公以及官绅当差纳粮。(一)摊丁入亩改革所谓“摊丁入亩”,就是将所征收的徭役丁银与田赋合并为一条。具体方法就是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朝廷宣布“盛世滋丁永不加赋”的政策时的335万两白银为丁银的基数,先按照各省丁口数量进行初步划分,再依照各地的具体情况,用“以粮载丁”或“丁随粮转”等方式摊入各地应纳的田赋中,实行统一征收至国库再行支用。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御史董之燧上疏康熙,痛陈“丁田混乱”现状:“丁从地起者其法是善,而无知愚民每每急求售地,竟地卖而丁存;至丁从人起者,凡遇编审之年,富豪大户有嘱里书隐匿不报,而小户贫民尽入
5、版册”请求康熙皇帝:“臣请敕部行令直隶各省地方官,确查各县地亩若干,统计地丁人丁之银数若干,按亩均派。”1但是在康熙晚年陷于波谪云诡的政治斗争,仅于康熙五十五年在广东试行了“摊丁入亩”。雍正元年二月,户部掌官员王渤分别陈述了丁随田办的好处和丁田分办的缺点,进而指出“天下丁粮宜随田办”,建议实行“摊丁入亩”。此后,山东巡抚黄炳于雍正元年六月间奏请“按地摊丁,以苏积困”。但是雍正皇帝觉得兹事体大,不应草率,暂时搁置。后七月间,直隶巡抚李维上疏请实行“摊丁入亩”,雍正在九月时经过户部议准,并在直隶省率先开始“摊丁入亩”的试行。随后在雍正二年,山西布政使高成龄奏:“请照直隶新例,将丁银并入地粮征收,官
6、民两便。”上谕:“此奏甚是。进山东地方亦谕令踵行,尔与抚臣缮本具奏,将直隶行有成效之处,引入可也。”“摊丁入亩”开始陆续在全国各直省推行,福建、山东、云南等14个直省在雍正在位时期完成了“摊丁入亩”。直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贵州省完成了“摊丁入亩”,这样前后经历两朝,前后历时54年的“摊丁入亩”在全国各省基本完成。(二)火耗归公改革所谓“火耗归公”,就是将地方政府原先法外征收的“火耗银子”收归至省级政府之中,然后由省级财政根据支出需要整体分配。“火耗”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方面,官府在征收正税时,往往会以“弥补损耗”为由来多征一部分税外收入。另一方面,清朝国家正税大部分起运至国库之中
7、,地方政府留存较少,但是事权不减。为了满足公费和私用的支出,唯一的办法就是在火耗上打主意,地方官一方面为了履行正常的政府职能,一方面又出于私心,能多拿点就多拿点。3对于火耗一事,虽然朝廷早有明规,大清会典记载,顺治元年(1644年)定凡官吏犯赃审实者,立行处斩,违禁多收钱粮、火耗者,即以犯赃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改熔损耗不过l%-2%,所征“火耗”则至少为20%-30%。5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河南巡抚鹿祐陛辞,康熙皇帝谕称:“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如州县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称好官。”所以,火耗一项存在严重侵蚀了国家的税基。雍正二年,山西巡抚诺敏和布政使高成龄奏请提解火耗事,
8、雍正谕称:“州县火耗原非应有之项,因通省公费及各官养廉有不得不取给于此者。”又言:“提解火耗,朕亦不能保其将来无弊。各省能其行者听其举行,不行者亦不必勉强。”自此之后,各直省纷纷效仿,实行“火耗归公”政策。同时,各官员在其正常俸禄之外另由政府支付一笔养廉银,然后明立规制,使官员不能需索扰民。乾隆时期将火耗财权完全收归中央国库,政策的走样使得地方政府的税收自主权再次发生收缩,最终政策虽然继续实行,但是实质上难以避免人亡政息的规律,最终走向失败。4(三)官绅当差纳粮改革所谓的“官绅当差纳粮”,顾名思义就是取消缙绅优免丁银的特权,将整个士绅阶层同时计入田赋丁役的范围之内。士绅阶层因为有丁税的优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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