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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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和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海南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的管理遵循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的原则。第三条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第四条重大水利基金按
2、照全省扣除脱贫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全省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是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我省重大水利基金按1.125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2019年7月1日前按照原标准2.25厘/千瓦时征收)。第五条重大水利基金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止。若今后国家部委发文调整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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