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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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炎陵县城市生活垃圾妪邺漫窗蚊施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区范围内(含西城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建筑垃圾。第四条城市生活垃
2、圾处理费,是指将城市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境卫生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下同)和处置费用,不含清扫保洁服务费。第五条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在城市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城市规划建设的垃圾站等服务的,除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支付保洁服务费。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3、、县城管局、县税务局提出定价或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按照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主要包括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等。物业管理区域保洁服务费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得重复计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域内各单位产生的垃圾,有清运能力的,可以经县城管部门许可后,按照规定自行清运,凡清运至中转站的,免收收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清运至垃圾处理场的,免收收集和运输(中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将垃圾倒入
4、环境卫生部门的专用设施,委托环境卫生部门代为清运的,全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分类收费。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收费与按计量相结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但不得重复收费。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县税务部门除直接征收外,可委托相关部门在相应领域代扣代缴。可以按照月、季度或者年度收取。代收手续费按照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3%安排。税务、财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要加强征缴信息比对、票证管理和互联互通建设,保障费款及时足额入库。(一)征收方式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事
5、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按用水量,由税务部门委托供水中心代收。营运车辆按车辆数量,出租车、客运车和货运车由税务部门委托交通部门代收。厂矿企业(公司)及其他组织按职工人数、经营场所按营业面积、自备水源居民用户按户数和其他征收对象由税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县城管部门收取。装修、维修项目由负责处理的服务单位收取。(二)征收标准1、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按用水量0.30元/m3计征。自备水源用户按4.00元/户.月计征,既有自备水源又有自来水的用户最低征收标准为4.00元/户.月。2、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部队按用水量0.30元r3计征;自备水源的按垃圾量100元/吨计征。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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