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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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规(2023)3号)、关于贯彻落实的指导意见(潍人社发(2023)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建立同一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2、”),利用同一制度平台,不作为单独的社会保障制度管理。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政府补贴资金、个人缴费、集体缴费组成,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系。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政府补贴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在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不得一次性补偿发放给个人或村集体。第四条征收土地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即先落实政府补贴资金、后申请土地征收。政府补贴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实施征收土地。土地报批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财政部门认真测算政府补贴资金,并足额拨付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设
3、立的专用预存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五条市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有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测算政府补贴资金,及时提供征地相关数据、文件等资料。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具体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第六条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民主管理、群众认可的原则,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方案”)。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指导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养老
4、保险方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政策解释、矛盾化解、信访维稳和舆情处置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第二章养老保险方案原则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范围为被征收土地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保障对象的名单由村(居)民委员会据所涉承包户实际统计并提供。第八条保障对象中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第九条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及其他未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符合参保条件后,将其因征地产
5、生的政府补贴资金按照相关程序记入本人相应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对象具体名单应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界定保险对象的时间,以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日期为准。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勘测调查后,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的业务指导;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具体方案。第十二条养老保险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次征地的详细情况、政府补贴资金数额及分配方式,
6、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信息及政府补贴资金具体数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下同)情况等。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资金分配可按照“一村一策”“一地一策”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对象平均分配、被征收土地承包户优先分配、以家庭户被征收、土地面积占总征地面积的比例按户分配等方式。之前已发生被征地的村(居),在制定新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时,一般应保持养老保险方案的连续性。第十四条鼓励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积极缴纳被征地养老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被征地村(居)集体为被征地农民缴纳被征地养老保险费,实现多缴多得。个人和集体缴纳被征地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
7、会保险经办机构推送缴费数据,市税务部门及时征收入库。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办理程序、保障办法按山东省、潍坊市相关规定执行。村(居)集体为被征地农民缴纳被征地养老保险费的,养老保险具体方案应经村(居)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进行公示。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十六条在土地现状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指导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拟定养老保险方案。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应当由被征地村(居)民及其他参与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公示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
8、十八条养老保险方案由所属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核准后,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第十九条土地征收报批之前,市财政部门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征地费用专用预存账户存储。资金到位票据项目名称应规范清晰,与政府申请用地文件名称一致,并将征地补偿有关预存费用和政府补贴资金预存数额分别标清楚,同时附银行凭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市财政部门或项目用地单位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第二十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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