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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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各个阶段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第三条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是指采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笔)、视频监控设备
2、等工具进行的记录。行跟踪记录的活动。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应当按照案卷制作规范和统一的文书样式、标准制作。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应当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六条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数据管理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资料传输、存储等设备。第七条应为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视音频记录设备,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日常执法工作开展需要。第八条应当将行政处罚、强制、检查,登记
3、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和作为案件必要证据使用的视音频记录要按要求及时存档,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实时全记录及有据可查。第二章记录规范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第十条文字记录应按案卷制作规范和市局统一文书样式、标准和要求制作。第十一条可以在办公区内受理接待、办案等接触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监控提醒标识或其他告知方式告知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视听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视音频同步记录:(一)日常巡查发现,接受上级指示、投诉举报或者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指令后至现场处置;(二)现场勘
4、验、检查;(三)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四)实施扣押财物、查封施工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五)组织听证;(六)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七)留置和公告等送达法律文书;(八)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或紧急行动;(九)其他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可能引发双方争议和冲突的行政执法环节。第十二条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一)现场勘验、检查。应重点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履行的前置程序(如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等),勘验、检查现场环境;现场重要涉案物品及主要特征;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
5、二)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物品。应重点记录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物品的种类、数量及主要特征;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执法现场位置、周边环境等(三)查封施工现场。应重点记录查封前,施工现场内、外部情况,查封后现场情况,查封现场张贴的相关文书等。(四)听证。举行听证的,应当对听证全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五)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重点记录强制拆除前违法建筑现场情况(含内、外部),违法建筑内部物品搬离、保存情况,搬离后的现场,拆除过程及强制拆除后现场,强制拆除现场当事人及其他人配合或抗拒执法情况。(六)送达环节。留置送达的,应记录送达过程、送达文书,在场受送达人体貌特征;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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