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与调剂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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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与调剂管理制度一、处方原则(一)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二)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三)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四)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处方)号、疾病名称。住院患者还应注明住院号及床号。(五)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字迹清楚。(六)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权医生签全名或盖章。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七)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建立病历,患者病历必须交门诊部保管,严禁将病历交
2、患者保存。开方医师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我院院内使用,特殊情况由本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九)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群口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二、处方流程(一)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确定患者需要使用麻醉、精神药品;医生与患者共同签署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并持有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应由有相关资质的责任医师开具,它
3、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诊断检查报告单不作为诊断证明使用);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员身份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到药房进行留存,如患者委托亲属代办,应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将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及知情同意书复印件、诊断证明书贴在门诊病历中,并在门诊病历封面上加盖麻醉药品使用章(医务科签章)。完毕后门诊病历交药房进行保存。(二)其它门诊、急诊需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由医生到医务科加盖麻醉药品使用章的门诊病历直接进行开具相关药品。值班期间使用相关药品时,在值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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