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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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等文件要求,参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等文件,结合我市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在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内,发展化工产业、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善的产业集聚区,包括新建培育化工园区和正式认定化工园区。其中新建培育化工园区指符合全市化工产业统一布局,支持其按照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进行
2、建设,达到正式认定条件后再予正式认定的化工产业集聚区;正式认定化工园区是指已达到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化工园区建设标准的化工产业集聚区。第三条市政府授权市经济信息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开展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第二章建设标准第四条申请纳入全市化工产业统一规划布局的新建培育化工园区应满足以下标准:1.化工园区所在主体园区经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2 .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相关要求,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
3、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化工园区布局的相关要求。3 .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4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并通过专家评审论证。5 .化工园区应有明确的规划建设四至范围,可采取“一区多园”模式进行规划建设,相对集中连片且区块数量符合国家对开发区管理的规定,原则上区块面积不低于500亩。新建培育化工园区总体规划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平方公里,其中工业用地在1平方公里以上。6 .化工园区应依法依规开展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
4、,在正式认定前通过相关部门审查。7 .化工园区所在主体园区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第五条申请正式认定化工园区应满足以下标准:1.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依法依规开展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2 .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3 .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化工园区与
5、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4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化工产业规划方案、国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综合防灾减灾、水资源论证等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与全市化工产业政策、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规划。5 .化工园区应当功能分区、合理布局,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应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
6、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6 .化工园区应结合产业规划,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禁限控”目录和安全准入条件,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全市和地方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7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或电子围栏,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聚集。8
7、 .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管控体系。9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
8、规定。10 .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11 .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控体系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12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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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 化工 建设 标准 认定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