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docx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docx(19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2、、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五)
3、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
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责任;(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信息、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七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中选择。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5、质的词句。第八条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交易所。第九条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决定会议。第十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一条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
6、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定期报告的披露第十二条年度报告:(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第十三条中期报告:(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
7、,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第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十五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实现扭亏为盈;(四)期末净资产为负。第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鞍山 远路 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 披露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