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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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再生育政策依据及条件符合浙江省人口与支配生育条例三章第十九条件的夫妇。二、携带资料:再生育申请表一式三份,结婚证,身份证,户籍证,女方近期一寸照一张望,再婚家庭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协议书、收养登记证,初婚方未生育证明,丧偶的需供应死亡证明。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的,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的要镇乡(街道)村(居)状况证明。三、审批程序:夫妻申请一村(居)调查核实一签署看法一镇乡(街道)计生办审核、签署看法一户籍地公示一区计生局再生育领导小组审批。四、审批时限:区计生局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表三十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确定,并书面通知
2、当事人。外出流淌人口办理流淌人口婚育证明程序18至49周岁的成年男女,离开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跨区外出的,在外出前持本人身份证、一寸免冠照(夫妻一起外出的双人合照)一张、村(居、社区)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镇(乡)、街道流淌人口综合管理办公室或其他指定场所办理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一年二次寄回避孕节育状况报告单或回户籍地进行孕环情检查。镇(乡)、街道办证机构对符合申领流淌人口婚育证明条件、资料齐全的申领人,一般应在当日内免费办理好流淌人口婚育证明(节假日除外)。外来流淌人口交验流淌人口婚育证明程序外来育龄流淌人口在到达我区镇(乡)、街道10天内,持本人身份证、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
3、住地镇(乡)、街道的流淌人口综合管理办公室或其他指定场所查验流淌人口婚育证明,按规定办理暂住证,接受相关宣扬教化。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还需到指定地点参与孕环情检查。对未持流淌人口婚育证明的外来育龄流淌人口或流淌人口婚育证明逾期、失效的,规定其在3个月内补办好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并交镇(乡)、街道流管办补验。特别状况要求再生育审批方法一、政策依据:浙江省人口与支配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其次款和浙江省支配生育特别状况生育审批方法之规定二、携带资料:支配生育特别状况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结婚证书、身份证,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须要经市级有关部门认定的不孕不育证明和收养证,再婚对象需供应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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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 独生子女 生育 一个 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