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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业务的认定标准及风险规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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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业务的认定标准及风险规避.docx

    融资租赁业务的认定标准及风险规避本文提供融资租赁业务认定及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法律经验一、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有专门的规定,其中该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关系到各项财务税收问题,对融资租赁的认定正确与否不仅是合同法律关系纠纷中具有必要性,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也很关键,但是合同法仅仅是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点做出了系统性阐述,至于融资租赁形成的实务认定标准并未涉及。二、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在企业会计准则一一租赁中将企业的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该准则第五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融资租赁的核心不在于租赁物所有权的是否发生转移而在于租赁物基于所有权的所有风险及收益发生了向承租人的转移。企业会计准则一一租赁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依照该准则的规定,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注意租金中不包含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根据该规定,在承租人依约不购买租赁物的情形下,承租人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如下:1、租赁期内的租金;2、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或第三人所担保的资产余值;3、因未能续租而产生的承租人依约支付的其他费用。承租人依约购买租赁物的情形下,承租人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如下:1、租赁期内的租金;2、因行使购买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三、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规避合同法第239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工正是由于承租人享有的是买受人的权利,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对于出租方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第一、租赁物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第二、租赁物被作为担保物,被第三人依法行使担保物权而取的。由于融资租赁属于债权法律关系问题,而善意取得和担保物权问题均属于物权法律关系。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基本原则,出租人将因此对租赁物的物权风险将因此增大。法律实务中,出租人规避上述风险的主要方法:首先,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所有权问题。其次可以在租赁物上的某个位置制作物权标识。司法实务中也有的出租人采用电子定位系统等方式内置于租赁物中,以掌握租赁物的情况。另外,如果租赁物可以做产权登记的,例如机动车,可以采用抵押登记手续的方式规避承租人将车辆变更车辆产权的风险。合同法第246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尤其对于机动车融资租赁业务而言,更应注意该条款的法律适用。也正是基于上述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管理义务应当比照产权人的完整管理义务实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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