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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大学标识保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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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大学标识保护管理办法.docx

    XX大学标识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声誉及合法权益,加强对学校标识的管理和规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本保护管理办法所称XX大学标识是指:(一)学校的中、英文字(包括缩写、改写字样)名称;(二)学校的校标及徽标;(三)以XX大学名义注册的商标;(四)校风、校训及校歌;(五)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第三条学校标识的保护管理机构是学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学校标识的注册、保护、使用许可、管理与监督。第四条学校对XX大学标识享有专有权。第五条学校鼓励所属部门、单位、师生员工在对外从事教学、科研、文化、学术交流等活动中规范使用学校标识,扩大学校在社会各界中的影响。在使用学校标识时,均有义务维护学校的声誉,不得采用欺骗、侮辱以及其他有损学校形象的方式。学校鼓励对任何不当使用学校标识的行为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举报。第六条对学校标识以营利目的(含潜在营利目的)使用的,必须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并与学校签订书面使用许可合同后方可使用。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使用学校标识。第七条获得使用许可的使用人必须按照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支付使用费。第八条本保护管理办法所称的营利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对XX大学标识的各种形式的利用,如以下列方式利用:(一)将XX大学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将XX大学标识用于服务项目中;(三)将XX大学标识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出口含有XX大学标识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XX大学标识;(六)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XX大学标识权利人或者受托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XX大学标识的其他行为。第九条学校对使用学校标识加工制作商品的,实行准入制度。在学校校园内对经营带有学校标识的商品实行专营。第十条委托外单位加工制作印有学校标识的商品的,应与其签订书面使用许可合同,并将使用许可合同及合同所涉商品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第十一条学校标识的使用人应依法维护学校标识的合法性、严肃性,确保其形象完整、准确,不得改动,不得作为注册商标。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有权对此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使用学校标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直至收回其使用权:(一)摆放、张贴、造型等出现变形,影响到学校标识的本来意义的;(二)纪念品、印刷品、礼品等出现质量问题的;()原申请活动发生重大调整的;(四)超出使用许可范围的;(五)拖延缴纳使用费或不缴纳使用费的;(六)有其他不当使用行为的。第十三条未经学校许可,为营利目的擅自使用学校标识的,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与之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学校标识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本保护管理办法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配套的保护管理措施。第十五条本保护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保护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学校标识的,应根据本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并获得书面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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