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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专利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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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专利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重庆市专利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专利转化运用,规范专利公开实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国知发运字202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利公开实施是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专利权人通过知识产权平台发出公开要约、允许任意方按照要约条件承接专利实施的行为。专利公开实施包括以下方式:(一)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二)专利权许可,包括专利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开放许可;(三)专利权作价入股;(四)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实施方式。第三条专利公开实施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公平开放、便捷有效的原则,促进专利技术服务产业和激励创新。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市专利公开实施工作,市教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局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指导、服务和监督本行业领域专利公开实施工作。各区县(含开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专利公开实施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区县相关部门依职责推动专利公开实施工作。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五条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接受财政资金资助所形成的专利成果,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原则上应予以专利公开实施。第六条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教育、经济、科技及相关部门建立参与专利公开实施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实施主体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第七条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加强监测和监督,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形成拟参与公开实施的专利清单。鼓励高校院所、科研机构自行提出参与公开实施的专利清单;允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已提交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专利授权的技术成果参与公开实施,视情纳入专利清单。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八条财政资助声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接受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申请专利时,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登记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财政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的专利申请声明。第九条确定实施清单。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向市级教育、科技、经济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实施主体不定期推送拟参与公开实施的专利清单。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收到清单之日起6个月内,确定正式纳入公开实施的专利清单和相应的要约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教育、科技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可以暂缓纳入公开实施名录库:(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二)与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冲突的;(三)因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原因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实施的情形。第十条发布实施信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纳入公开实施清单的专利,应组织专利权人通过知识产权平台,发布专利公开实施意愿、实施方式和实施费用标准等信息。具体包括: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名称、发明人名称、公开实施的专利名称、专利号(或者专利申请号)、专利实施方式(如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专利公开实施的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等。知识产权平台具体包括: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重庆知识产权在线(建设中)、重庆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及其他知识产权公开交易平台。第十一条实施意向对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承接公开实施专利的,可以依照发布信息确定的实施方式和费用标准,通过知识产权平台填报申请提出承接实施意愿,达成合作意向。第十二条签订实施合同。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订专利公开实施合同专门文本,发布方与承接方签订实施合同,对专利公开实施行为予以确认。第十三条进行备案登记。专利实施合同签署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应及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完成变更登记、许可合同备案等相应手续。第十四条遵守公开承诺。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发布的专利公开实施方式、费用标准一经公告,原则上不得变更。但对纳入公开实施清单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达成实施意向的,可变更实施方式或者修改费用标准后再次发布信息,以促成转化实施。第十五条实施行为中止。专利公开实施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应组织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主动撤回公开实施信息:(一)专利权期限届满或终止的;(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三)通过其他途径已实施的;(四府合法律法规要求,不适宜继续公开实施的其他情形。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专利公开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知识产权平台运营补助。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平台开展专利公开实施的进行绩效补助,具体补贴标准参照重庆市知识产权运营绩效补贴办法。第十八条专利开放许可补贴。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以专利开放许可方式进行公开实施、完成专利开放许可合同备案的专利进行一次性补贴。第十九条专利公开实施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同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进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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