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法.docx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环保领导小组)工作,明确环保领导小组及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环保领导小组是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第二章成员及机构第三条环保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及各部门、工会、团委负责人共同组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任组长,安全总监任常务副组长,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部门、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第四条环保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环保监督部经理兼任。第三章职责第五条环保领导小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接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环保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策、部署公司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党中央、国务院、中国交建和局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方针、政策等;(二)组织制订生态环境保护发展战略规划;(三)审议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目标;(四)审定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评价考核结果,决定奖罚事项;(五)审定重大生态环境保护事件内部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六)决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七)承办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环保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和*公司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环保领导小组的决议,组织环保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分解、落实具体实施事项;(二)组织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评价考核,并提出评价考核意见;(三)组织重大生态环境保护事件内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四)负责环保领导小组会议的会务工作;(五)承办环保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八条环保领导小组实行会议制度。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环保领导小组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环保领导小组会议:(一)组长或常务副组长认为必要时;(二)副组长提议时;(三)遇有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需研究决策时;(四)其他需要召开环保领导小组会议时。第九条遇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事项需研究决策时,按照职责分工,由环保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向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会议议题,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会议提案报请组长批准后,组织召开环保领导小组会议。第十条环保领导小组原则上召开现场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不具备召开现场会议条件时,可召开网络会议或进行书面会签。第十一条环保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常务副组长主持,环保领导小组成员参加,议题涉及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可列席。第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履行请假程序。常务副组长、副组长不能参会的,应向组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参会的,应向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假,并委托本部门相关人员代为出席。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环保领导小组会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上级单位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