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统计VOCs排放数据专项审核任务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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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统计VOCs排放数据专项审核任务要点.docx
生态环境统计VOCs专项审核任务要点3审核目的:为进一步提高排放源统计年报数据质量,开展VoCS数据专项审核,兼顾颗粒物等其他年报重点指标审核。2、审核任务:审核范围为2020和2021年工业源中VOCS排放重点源项(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有机液体储存装载相关企业),具体审核任务:(1)审核调查对象完整性:对2020年已纳入且VoCS排放量10吨及以上、但在2021禁用的企业,根据禁用条件逐家提供证明材料;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要补充纳入名录库并填报数据。(2)审核核算源项完整性:涉VOCS重点行业未核算相应源项VoCS产排量的企业,要补充核算;(3)审核VoCS核算环节完整性,对照产排污系数手册,核实企业核算环节是否完整。(4)审核VOCS产排量核算的活动水平数据等相关参数是否合理;(5)审核Ve)CS核算方法使用是否规范;(6)审核颗粒物排放量下降幅度较大企业的数据合理性。3、问题清单反馈与整改说明(1)以上审核内容的2021年度问题企业清单分两批反馈,第一批已通过系统反馈,具体审核技术要求详见生态环境统计VoCS专项审核技术方案。第二批问题企业清单拟在各省二污普数据比对完上报后再筛选反馈,拟于6月23号反馈。(2)对照2021年度问题企业清单,同步核实企业2020年度数据,有问题的需在临时系统(临时系统网址6.24号上班前发给大家)填报、核算。(3)除VoCS指标外,本次专项审核对颗粒物等工业源其他重点指标进行同步审核(重点审核指标见排放源统计年报数据审核技术指南(试行)环办转发函(2022)2号附1),其中,工业源CoD、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高质量指标修改需向综合司发函申请,其他重点指标修改向总站申请退回企业。4 .整改工作要求各省技术人员务必将在系统“消息管理”模块下载的“问题企业清单,连同“专项审核任务要点”和生态环境统计VOCS专项审核技术方案“三份文件转交给技术支持单位主管领导和省厅(局)主管处长,详细汇报专项审核任务要求,即刻开展专项审核工作。5 .整改及报送时间:(1)请各省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2020和2021年度反馈企业数据核实、整改与提交,其中2021年度通过生态环境统计业务系统提交,同时在下发的问题企业清单(EXCEL文件“整改情况及说明”歹IJ)中,严格按照问题类型及整改情况说明模板对反馈的逐家企业数据整改前后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核实无问题的企业也须备注说明,未按格式要求填报的予以退回,说明发送至总站综合室;2020年度企业核实整改数据通过临时系统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