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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标200-2024强制医疗所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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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标200-2024强制医疗所建设标准.docx

    强制医疗所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在对北部、南部、西部6个省、宜辖市有代表性的12个强制医疗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强制医疗所领导和有关人员讨论座谈,总结已建成强制医疗所建设的经验教训I,并结合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政策导向,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而成。本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安全防范和医疗设施等。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枳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令编单位:重庆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主要起草人:游蓉朱伟芳赵亚许舒频冯剑侯淼主要审查人:刘春林王迁刘桂姐刘庆许海涛刘剑锋姚春羽毛志肖杨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4)第四章面积指标(6)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8)第六章安全防范和医疗设施(三)附录一强制医疗所功能分区和功能用房设置(13)附录二强制医疗所金属防护栅栏规格(15)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强制医疗所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提高强制医疗所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强制医疗工作的需要,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强制医疗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强制医疗所相关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是全过程监督管理强制医疗所建设项目的重要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强制医疗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第四条强制医疗所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管理方便、安全文明,并符合环保、节能、节地的要求。第五条强制医疗所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第六条强制医疗所建设宜实行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也可根据发展需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扩建和改建的强制医疗所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第七条强制医疗所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三、病室应设单层病床,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8m。四、病室内卫生间应设置不锈钢材质的盥洗和水冲式便器等设施,宜每6张床位设置1套;R生间面向病床方向应设置不低于3.3m的钢化夹层玻璃或防爆玻璃等透明材质的隔断,并做钝化处理,下部为从蹲坑地面起算的高度不大于06m的不透明部分;卫生间应设置排风设施。不同地域强制医疗所可根据气候特点和安全管理需求,在病室设置淋浴设施或在病区设置公共淋浴室。五、病室窗地比应大于1:7。六、病室内的线缆、管道均应暗敷,照明配电箱、开关箱均应设在民警值班室。七、住院区建筑内通道净宽应大于3m。第三十七条强制医疗所房屋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强制医疗所供水及供暖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并采取防水、防漏措施。第三十九条强制医疗所房屋建筑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电气系统、采暖系统、空调系统及通风设施。第四十条强制医疗所的电力负荷不应低于二级,其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相关规定,宜采用双路供电,并应设置备用电源。第四十一条强制医疗所的标志标识包括:警徽、刻有强制医疗所名称的标牌和建筑标识等。标志标识应统一标准、规范设置、美观醒目。民族自治地区的标志标识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强制医疗所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安全等级应为二级。第四十三条强制医疗所应设置医用气体供应装置。第六章安全防范和医疗设施第四十七条强制医疗所应设置外国墙、封闭区围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强制医疗所外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5m,可采用实心墙体或通透栅栏。二、封闭区围墙高度不应低于4.5m,墙体不得采用空心或轻质砌体,砌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I0,且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M5.0的水泥砂浆满浆砌实三、封闭区围墙顶端内外均应安装照明灯具,灯具应配有防护罩,照度应满足监控需求。四、封闭区围墙应安装视频监控、刀刺网、报警装置等安全防范设施。五、封闭区围墙内外安全隔离带内不得种植乔木及灌木。六、封闭区内不得设置地下室。第四十八条强制医疗所封闭区大门、封闭区内各通道门及病室门应设置金属门,且设置门禁系统。病室门应设置观察窗,观察窗净尺寸宜为宽250mmx高500mm.中心点距门扇底边的距离宜为1.5m,材质应为钢化夹层玻璃或防爆玻璃,钢化夹层玻璃厚度不应小于17.52mm:.第四十九条强制医疗所被强制医疗人员涉足区域内建筑外窗、外走麻等应设金属防护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保护性医疗病室增而3m以下墙裙应采用软性材料。强制医疗所住院区、康复治疗区、医疗医技区楼梯扶手临空部位应设封闭到顶的金属防护栅栏;室外疏散楼梯周围应设防护设施:通向屋顶的消防爬梯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且水平距离3m内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强制医疗所金属防护栅栏应符合本建设标准附录二的规定。第五十条强制医疗所应安装技术防范设施,并按照智能化和公安智精监管建设的要求实现系统集成和功能联动。第五十一条强制医疗所安全防范及其配套设施,应与土建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第五十二条医疗设施的建设,应根据精神专科治疗特点及开展的业务技术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附录一强制医疗所功能分区和功能用房设置赛3强制医疗所功能分区和功能用房设量表功能区主要功能用房备注收治会见区收治用房收治接待厅、入所体检室、淋浴消毒室、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入所告知室、被强制医疗人员物儡保管室、诊断评估第等-会见用房接待室、候见室、探访室、单独探访室、视频探访室、物品涉存室、法律援助室、律加会见室、询问室等每100张床位宜设置律如会见室、询问室至少各1间住院区住院用房病室(含普通病室、保护性医疗病室)、监控指挥中心、分监控室、被强制医疗人员活动室、被强制医疗人员餐厅、配鞋间、理发室、谀话室、民誉值班室、交接班会议室、医生值班室、护士值班室、护士站、治疗室等监控指挥中心也可设次在业务管理区康包治疗区康发治疗用房脑功能治疗室、工疗空、娱疗室、体疗室、心理测试室、心理治疗室、音乐治疗室、生物反馍治疗室、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社会帮教室、技能培训场所等宜设置职业技俄培训或农业培训活动场地医疗Klil×医疗医技用房治疗用房、影像用房、功能检杳用房、检验用房、监护抢救室、光疗室、无抽播电休克治疗(MECT)室、医疗质控室、会诊会议室(含远程会诊)。膨像用房包括X线室、CT室及其配套的洗片室,存片室、候诊室及配套的医生办公室等:功能检查用房包括彩超室、B超室、心电图室、脑电图室、观察室及配套的办公室等:检验用房包括临床生化室、检险室、标本冷冻储藏室、材料室及配套的办公室医疗医技用房应根据新的治疗技术手段不断调整埃表3功能区主要功他用房备注业务管理区民警和医护人员业务管理用房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档案室、文印室、阅览室、值班室、荣誉室等检察院用房检察院驻所人员办公用房、检察院监控室生活保障区工作人员生活学习用房备勤宿舍、工作人员食堂、学习训练用房、文娱室等保障供应用房被强制医疗人员伏房、中心供应室、药房.库房(含应急物品储备库房)及配食的管理办公室、值班室、洗衣间、晾衣场等洗衣间、晾衣场也可集中设置在住院区附属用房(含防空地下室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变配电室、车库、仓库、公共卫生间、医疗废物堆放室、综合修理阿、工作人员浴室、技防设备用房、热水设备用房、直饮水设备用房、中央空调设备用房、锅炉房及其他附属用房各区均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各种设备用房根据功能分区可集中设翼,也可在各功能分区中单独设置附录二强制医疗所金属防护栅栏规格«4强制医疗所金属防妒栏提格表序号竖向材料水平材料水平净距(ran)竖向净距(mm)节点要求118圆钢50X8扁钢或40×50X3矩形钢管120W200扁钢(矩形钢管)应钻孔穿入圆钢,连接处应满焊220圆钢120250322m120W300注:1金属防护栅栏四周应设不小于50mmx4mm角钢或40mmx50mmx3mm矩形钢管边框,边框距玻墙窗的净空不应小于50mm.且不影响窗的开启.2安装金属防护搦栏的洞口四周应设不小于12Omm用的C20刷筋混凝上窗我,金尿防护栅栏应埋人窗衣或采用锚固件与窗食串固连接:采用锚固件连接金属防护梃栏的,边框锚固件深入窗套不应小于60mm,并应采取防摧指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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