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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保障体系建设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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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保障体系建设方案.docx

    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保障体系建设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儿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我区困境儿童保障制度,促进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加强儿童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儿童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市政府相关工作安排,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儿童保障工作格局。从加强生活保障、推进各类保障、落实监护责任、加强关爱保护、提升服务能力、健全保障机制等六个方面,进一步健全我区儿童保障体系,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二、保障范围及停止保障待遇的情形(一)保障范围1.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2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3 .自身困境儿笊。是指因自身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残疾儿童和重病儿童等。(1)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是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未成年人。(2)残疾儿童,是指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经法定残疾评定机构评估认定为残疾等级的未成年人。残疾种类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3)重病儿童,是指患有重大疾病的未成年人。重大疾病主要包括:卫生部认定的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肺结核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高血压病(合并有心、脑、肾损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甲亢(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不齐、心脏扩大、心力衰竭);血友病等以及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定病种。“重病”定义下同。4 .家庭困境儿笊,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5 .安全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6 .临时困境儿童,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二、停止保障待遇的情形保障范围内的儿童或家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1 .死亡的;2 .年满18周岁,且未在全FI制学校就读的,次月起不再享受;3 .年满18周岁及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毕业后次月起不再享受;4 .户籍迁出我区的(集中供养孤儿除外);5 .原被认定为孤儿,现被依法收养的,不再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待遇;6 .原被认定为孤儿,现找到生父母一方的,不再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待遇:7 .原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或母失联的,现重新取得联系,并履行抚养义务的,不再享受事实无人扰养儿童基本生活待遇并同时退出最低生活保障;8 .原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或母在押服刑或强制戒毒的,现父或母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的,不再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待遇(从其父或母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3个月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并同时退出最低生活保障;9 .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接受救助期间,停止享受相关生活保障待遇;10 .出现符合停止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况。三、工作措施(一)加强生活保障1.孤儿。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省、市制定的标准定期进行调整。具有我区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全部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社会组织、群众或公安干警在我区范围内捡拾的弃婴(弃童),经派出所多方查找其亲生父母不着,确需并且符合规定送社会福利机构内抚养的弃婴(弃童),按规定为其申请纳入集中供养孤儿。对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儿童,直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已被认定为我区孤儿的,年满18周岁后,未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不再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特困人员,并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2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相-致。3 .自身困境儿童,做好自身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根据不同儿童群体需求分类,精准保障。(1)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每月按照我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100%发放基本生活补贴;(2)残疾儿童,每月按照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此外,按照关于进一步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向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儿童和重度残疾儿童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3)重病儿童,每月按照我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40%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上述(1)、(2)、(3)类儿童同时符合两类或以上条件的,补贴按就高原则进行发放。4 .家庭困境儿童,将符合条件的儿童.按政策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且符合条件的儿童根据低保救助政策,按照就高原则增发救助金:学前儿童和小学、中学(含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在校生,按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增发救助金;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中有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按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增发救助金;大学(含全日制大专及本科,不含业余大学)在校生,按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增发救助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儿童和低收入家庭儿童同时享受临时救助和价格临时补贴联动保障。5 .安全困境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确需临时监护的,可由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实施救助.6 .临时困境儿童.,按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临时困境儿童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7 .多重困境儿童,根据政策规定,按照不叠加、就高原则享受相应保障。(1)已认定为孤儿的不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供养人员,不再享受自身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己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再享受自身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二)推进各类保障1 .强化教育保障。(1)要完善义务教ff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入学和不失学。(2)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社会福利机构内集中供养的适龄困境儿童.按政策规定享受义务教育。(3)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按照政策享受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贫困户学生可享受生活费补助。(4)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班(部)开展学前教育的,可享受扶持政策。残疾儿童可享受学前三年免费教育资助;残疾儿童.可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享受教育安置服务;符合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可优先享受教育资助。(5)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享受各级政府财政保障。随迁子女可依法享受义务教育和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困境儿童可减免学杂费用。2 .健全医疗保障。(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因病致贫家庭重病儿童享受医疗救助,下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困境儿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加强出生缺陷防控、儿童残疾防治、疾病防治和健康教育指导。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费用可通过医疗保险报销。孤儿按照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救助。(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3)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可免费投保“孤儿保障大行动”重大疾病公益保险,由民政部门提供投保激活、报案理赔等协助服务,保证参保儿童及时享受公益保险保障。(4)完善区域性儿童重症救治体系,鼓励社会慈善力量开展困境儿童慈善医疗救助项目。3 .实施康复保障。(1)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不断提升康复服务水平,优先保障残疾儿童接受残疾人康复服务。(2)加强0-6岁残疾儿童的早期筛查、手术治疗、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抢救性康复工作。推动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0-6岁残疾儿童可享受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及支持性服务等内容的康复救助。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残疾儿童可享受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3)推动孤儿非手术类救治、体检和康复治疗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逐步扩大受益孤残儿童资助范围,具体按照“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办法执行。新生儿按照“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部署享受疾病筛查服务补助。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的康复救助补贴标准逐步提高,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具体按照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执行。4 .加强住房保障。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或建档立卡贫困户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条件的,优先予以保障;居住在城市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住建部门要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应保尽保。持续开展“单亲特困母亲安居房”援助项目,对子女未成年、未就业、无劳动能力且住房困难的单亲特困母亲家庭予以资助。(三)落实监护责任1.强化家庭监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儿童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和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对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2 .落实临时监护。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村(居)民委员会、教育、民政、公安、共青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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