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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垣曲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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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垣曲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垣曲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西省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及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下达、县人民政府预算安排和通过融资等方式筹集,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及政策性补贴补助等方面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项目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实施、使用、管理、监督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部门和单位。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论证、权责明确、程序规范、严格管理、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和项目设立的合法性、可行性、真实性以及绩效目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负责。第六条部门、单位实施工程类项目的,应按照县政府规划建立项目库,并根据上级政策指引及时更新完善项目库,同时向财政部门业务股室备案。第七条部门、单位申报县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确立项目绩效目标,由县级主管部门审定,报请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可能,按照“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安排资金。第八条部门、单位向县级以上部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必须确立项目绩效目标,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报请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一般由项目主管部门单独申报,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与财政部门联合申报的,项目主管部门须向财政部门出具立项承诺书,再由项目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申报。上级部门要求县级财政部门出具配套资金承诺文件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审批,项目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出具立项承诺书后,由财政部门出具承诺文件。第九条对于部门、单位未申报,而上级部门直接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由资金使用部门、单位确立绩效目标,制定实施方案,报请县政府审批,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属于切块及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分配方案,必须根据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制定,并报县政府或相关领导组审定。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绩效目标及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一条县级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先评审、后实施,否则不得进行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凡在当年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及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第十三条项目实施中涉及固定资产购建的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及时将有关项目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设立的绩效目标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如有偏离,应及时纠正。项目实施完工后,要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并将项目实施中的绩效监控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县财政部门。第四章资金使用及管理第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是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具体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设立、预算申报、编制分配使用计划、调整申请,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的资金分配方案和细化到政府经济分类款级科目的资金用款计划申请,将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指标、用款计划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第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合同、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上级有明文要求报账的资金,经财政部门业务股室审核后,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上级没有明文要求报账的资金,实行直接支付的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用款计划支付,实行授权支付的由单位根据用款计划自行支付。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加强工程管理,加快实施进度。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明确载明(约定)工程资金按进度支付的比例及竣工结算依据,并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如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要加快与审计部门对接,不得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拖延支付工程款。第二十条政策性补贴补助类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审核后,直接支付到个人或企业账户。第二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加强项目财务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考核奖惩机制,每年从3月份开始,逐月对预算单位累计执行进度进行排名,并按规定通报。对项目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累计执行进度较慢的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相应扣减或压缩其部门预算总额。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对于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转资金(包括项目需跨年度执行,但项目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而形成的结转资金),以及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度执行形成的结转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原资金用途继续结转使用。对于项目当年已完工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的结余资金、项目未完工但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以及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导致项目终止或撤销而形成的结余资金,由财政收回统筹安排使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及工程后期管护负责。第二十五条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必须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指导各部门、单位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工程管护情况、绩效发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检举及举报,对违规违纪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开展查处工作。(二)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工程管护情况、绩效发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三)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预算编制,审核部门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指导主管部门开展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为提高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并承担相关费用。(四)各乡(镇)对于涉及本乡(镇)辖区的财政专项资金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并对移交给村的工程后期管护和绩效发挥情况负责。第二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否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问题;(二)是否存在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问题;(三)是否存在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问题;(四)是否存在项目进度缓慢,造成财政资金闲置的问题;(五)是否存在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的问题;(六)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评审、招投标的问题;(七)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履行固定资产购建报批手续和账务处理的问题;(八)是否存在应纳而未纳入政府采购,违规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问题;(九)是否存在向有关部门应报未报资料或资料信息严重失真的问题;(+)是否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隐患,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问题;(十一)是否存在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十二)是否存在绩效目标发生重大偏离,造成资产损失、闲置的问题;(十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问题。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中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上述问题之一的,应及时告知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拨款,并依法查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责任。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垣政发(2017)16号文件同时废止。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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