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第壹文秘!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第壹文秘
全部分类
  • 幼儿/小学教育>
  • 中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考试>
  • 外语学习>
  • 资格/认证考试>
  • 论文>
  • IT计算机>
  • 法律/法学>
  • 建筑/环境>
  • 通信/电子>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第壹文秘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主办责任制度.docx

    • 资源ID:1119639       资源大小:9.19KB        全文页数:6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如果您不填写信息,系统将为您自动创建临时账号,适用于临时下载。
    如果您填写信息,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系统自动生成),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主办责任制度.docx

    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主办责任制度第一段:为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段: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民警对案件的办理和质量负主要责任,协办民警负次要责任。如主办民警提出正确意见而协办民警未执行,导致执法过错或后果,协办民警承担全部责任;反之,如协办民警提出正确意见而主办民警未采纳,导致执法过错或后果,主办民警承担全部责任。第三段:办理刑事、行政等案件均应实行案件主办责任制。按照“一案一主办”原则,一名主办民警可同时主办多起案件,也可在其他民警主办的案件中协办。第四段:主办民警应对所办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定性、法律文书制作、量罚内容、案件材料和涉案物品交接等负责。具体职责包括:组织、参与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和侦查工作;制作法律文书及收集、报送案件材料;提出对涉案人员、财物的处理意见;负责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执行;落实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追捕、押解、看管等工作;依法保障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段:协办民警应积极主动配合主办民警履行职责,对主办民警的合理工作要求应当执行,不得推诿。主办民警认为协办民警无故推诿的,有权向领导报告,领导应及时协调。第六段:案件受理后,办案部门领导应及时确定案件主办民警并进行登记。主办民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时,应经办案部门领导同意并登记。第七段:主办民警接到领导指定其为主办民警的指令后,应积极履行主办民警职责。第八段:主办民警在侦查调查过程中,应及时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和处理,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协办民警纠正,或向领导报告提出改正意见。办案部门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组织改正。第九段:协办民警在侦查调查中收集的证据和使用的法律手续,统一交主办民警保管。主办民警应负责将其入卷归档。第十段:结案时,主办民警应对以下主要内容进行审核:(一)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等内容;(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有无遗漏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第十一条结案时,主办民警应当组织协办民警研究案件处理意见,并呈报审批。第十二条主办民警对案件中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以及涉案的财物的处理应当进行跟踪,保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及时执行和涉案财物及时处理。第十三条对办案成绩显著的主办民警,在评先评优、记功嘉奖或提拔使用时给予优先考虑。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执法过错的,不追究主办民警责任:(一)办案单位领导未听取主办民警正确的建议,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单位领导承担执法过错责任;(二)办案单位领导、审核人或者案件审批人改变案件主办民警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改变主办民警意见的相关人员承担执法过错责任;(三)由于鉴定人员提供虚假、错误的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执法过错责任;(四)主办民警执行领导或者上级机关决定或命令,认为决定和命令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的,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主办民警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内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五)案件经集体研究后,主办民警执行集体研究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主持人和其它持错误意见的参会人员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六)其它不应当追究案件主办民警责任的情形。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注意事项

    本文(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主办责任制度.docx)为本站会员(p**)主动上传,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1wenmi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1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