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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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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22)5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一、坚持应进必进。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9版),尽快推进清单内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二、厘清职责边界。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全市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通知,认真落实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监管责任,切实履行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监督职责,依法查处交易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参与建设完善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制定完善本行业电子平台交易规则和监督标准。三、坚持服务定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平台运行维护、场所管理、信息发布、交易见证等公共服务,要精简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不见面,保证各类交易行为动态留痕、可追溯。四、加强行政监管。各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与服务职能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增强监管合力,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五、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积极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监督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深入研究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2022年5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1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服务高效的原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数字化驱动、智慧化发展方向,遵循统一平台运行、统一资源共享、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服务规范的原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建立自治区、盟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职责的机构和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组成。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担任,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职责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和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监督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研究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日常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商务、卫生健康、国资、能源、林草、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监督职责,查处交易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履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完成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本行业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参与建设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制定完善本行业交易规则和监督标准。暂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类交易项目进入平台后由现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拟定配套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和措施;协调推动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协助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管理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承担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和运维;负责统一的评标评审专家库、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的管理和维护,全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数据汇集和统计分析工作;对全区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进行指导和业务培训;对全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组织评价;为全区各级各类交易平台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承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指定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以下工作:贯彻落实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拟定配套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和措施;协调推动本行政区域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协助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承担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运维;配合自治区管理和维护统一的评标评审专家库、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承担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数据汇集和统计分析工作;对本地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进行指导和业务培训,并对其提供公共服务情况组织评价。承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平台管理服务制度和流程,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化,负责运行和维护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挥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整合共享的优势,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场所管理、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交易见证、档案管理等公共服务,组织政府集中采购。对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风险监测预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务质量、提供监管支撑和决策支持。第三章目录管理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全区统一目录管理,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第九条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本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交易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实施。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修订。第十条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列入交易目录。(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民航、铁路、水利、林业、能源、信息网络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二)货物、工程、服务等政府采购和医药集中采购;(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补充耕地指标、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等自然资源类交易;(四)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区域水权有偿配置等水权交易;(五)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等林权交易;(六)企业国有资产、产(股)权,其他权益、农村牧区集体产权,行政事业单位产权和资产,无形资产和涉诉资产等资产产权类交易;(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类交易;(A)数据资源类交易;(九)其他应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第十一条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鼓励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纳入平台交易。第十二条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纳入平台目录管理。平台目录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信息实行目录管理。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和公开方式等。第四章交易运行第十四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具备满足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所必需的场地和设施设备条件,评标评审专家等候区和评标评审区域应与其他区域隔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第十五条项目发起方需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项目登记、场地预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受理、分类管理。项目交易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项目发起方应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六条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为全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主要发布媒介。项目发起方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在各媒介发布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变更或澄清信息、其他公告和结果公示等交易信息应当与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信息保持一致。第十七条项目响应方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履行响应程序。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递交、传输、接收确认等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并满足项目发起方的要求。项目响应方对其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八条项目发起方要求缴纳保证金的,应当依法依规设定保证金金额。以货币形式缴纳保证金的,应当选择从项目响应方的基本账户转出。鼓励以电子保函的方式缴纳保证金。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第十九条交易项目需要评标评审的,由项目发起方从全区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专家。法律法规对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项目开标一般采用不见面电子开标方式,按照交易文件确定的时间,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进行,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第二十一条评标评审专家通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评审,依法依规独立提出意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专家独立评标评审。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向项目发起方提交评标评审报告,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或确定中标(成交)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托全区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共享优质专家资源,提升评标评审效能。第二十二条项目发起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交易结果进行确认,并发布公示或公告信息。第二十三条交易双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签订合同,或上传已签订的合同,不得私下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同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对项目交易全过程实时见证,填写见证记录。对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记录、制止和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提醒、记录、保存证据,并立即通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全区统一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对交易全过程产生的电子文件、元数据、音视频分类整理归档存储,存储期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司法、仲裁机关,依法调取相关档案资料。第二十六条项目响应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项目发起方、代理机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质疑或投诉。项目发起方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机构依法对异议、质疑作出答复,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畅通异议、质疑、投诉在线办理渠道,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实现数据同步共享,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交易保障第二十七条全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同组成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公共资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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