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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资金支持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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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资金支持细则.docx

    附件6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资金支持细则一、支持标准及申报要求(一)车辆推广奖励以当年8月13日至次年8月12日为一个核算年度,对纳入并完成示范应用项目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奖励1:1(具体详见附表)的标准安排市级车辆推广奖励资金。对示范期内用氢行驶里程未满3万公里的燃料电池汽车,在示范期结束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全额追回市级车辆推广奖励资金。整车制造企业需按照扣除车辆推广奖励资金的价格销售,在每个核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由整车制造企业向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提交车辆推广奖励资金申请材料(非本市注册的整车制造企业须委托一家在京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的材料如下:1.财政资金书面申请书、收款账户信息;2 .整车制造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上述所有材料均加盖整车制造企业公章。(二)车辆运营奖励以当年8月13日至次年8月12日为一个核算年度,对纳入并完成年度示范应用项目的燃料电池汽车,对轻型车辆(总质量4.5吨以下)、中重型车辆(总质量4.5吨及以上,含客车),分别按照0.3万元/万公里、1万元/万公里的标准给予运营奖励,在每个核算年度内车均最低用氢行驶里程满足要求后,方可享受运营奖励,每个核算年度车均用氢行驶里程以6万公里为奖励上限,超出部分可结转至以后年度。车辆运营奖励资金按照应用场景内车辆用氢行驶里程总和,以万公里为单位取整计算。在每个核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车辆运营企业结合燃料电池汽车在核算年度内用氢行驶里程情况,向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提交车辆运营奖励资金申请材料。需提供的材料如下:1 .财政资金书面申请书、收款账户信息;2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上述所有材料均加盖车辆运营企业公章。(三)加氢站建设和运营补贴按照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管办发(2020)257号)执行。以当年8月13日至次年8月12日为一个核算年度,在每个核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由加氢站建设企业向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提交加氢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材料。需提供的材料如下:1 .财政资金书面申请书、收款账户信息;2 .加氢站建设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 .加氢站站内设备设施、土建工程完成消防、环境、气象、住建等部门核查验收的证明文件等。上述所有材料均加盖加氢站建设企业公章。以当年8月13日至次年8月12日为一个核算年度,在每个核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由加氢站运营企业向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提交加氢站运营补贴资金申请材料。需提供的材料如下:1 .财政资金书面申请书、收款账户信息;2 .加氢站运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上述所有材料均加盖加氢站运营企业公章。加氢站运营补贴申报周期可由市城市管理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调整。(四)关键零部件创新奖励对符合中央要求的关键零部件研发及推广给予市级奖励,奖励标准按中央奖励标准L1执行,具体标准、细则等待中央政策明确后另行研究发布。二'资金拨付(一)车辆推广和运营奖励市级车辆推广和运营奖励资金在京津冀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通过中央年度考核,且中央奖励资金下达后1个月内拨付。其中车辆推广奖励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拨付至整车制造企业(或前述销售机构),运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拨付至车辆运营企业。未通过中央年度考核,当年度市级车辆推广和运营奖励资金不再拨付。通过中央年度考核后,中央推广奖励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拨付。燃料电池乘用车暂不列入市级车辆推广和运营奖励支持范围。燃料电池环卫车、燃料电池公交车、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不享受市级车辆推广和运营奖励。(二)加氢站建设补贴市城市管理委根据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管办发(2020)257号),以加氢站内压缩机12小时的额定工作能力为基准,将加氢站划分为额定工作能力2100Okg和额定工作能力250Okg两类,结合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审核结果,经现场核查及专家评审,审定加氢站建设补贴资金规模及企业名单,于每个核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拨付至加氢站建设企业。(三)加氢站运营补贴市城市管理委根据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管办发2020)257号),结合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审核结果,经线上初筛、现场核查、线下审核和专家评审,审定加氢站运营补贴资金规模和企业名单,于每个核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拨付至加氢站运营企业。加氢站运营补贴拨付周期可由市城市管理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调整。中央氢能供应奖励资金,在京津冀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通过中央年度考核,且中央奖励资金下达后1个月内,由市城市管理委拨付至加氢站运营企业。三、附则申报企业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针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取消申领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8比9屈K9£(M01l)M林B'»Ilo,o纨MoDIMOl外【911调8讹(那版)料668宏ZWFOS9m()57MI*蝌88石:防加(抑忸)抽轮信)1同ZLLH6步IO即(I)iS(I)M9也£KOS9日()iTsiS8花0济(ill)排钟怎)1同4L乜6览072。加(On田舞翰传)DI£附I911冽8讹()IOM撵口Z附I9YI21618102)IBS«1I由线-l闷触辅O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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