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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4《成都市社会组织谈话提醒制度》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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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4《成都市社会组织谈话提醒制度》全文+【解读】.docx

    成都市社会组织谈话提醒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社会组织行为,推动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提高行政监管效能,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民发(2016)39号),参照全省性社会组织谈话提醒制度(川民规(2023)3号),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谈话提醒,是指我市各级民政部门对所管辖社会组织在成(设)立登记或新晋3A及以上等级后进行的服务谈话提醒,在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后进行的任职谈话提醒,在年检不合格、基本合格、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不到位、信访频发、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指出存在明显问题,但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警示告诫谈话提醒。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谈话提醒对象为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以及民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参与的相关工作人员等。社会组织负责人包括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行政负责人)。前款规定的人员因故不能如期参加谈话提醒的,社会组织应当向民政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经其同意,可以更改谈话提醒时间。第四条民政部门约见谈话提醒对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民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见社会组织相关人员谈话提醒时,应当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二)民政部门应当制作谈话提醒通知书,提前3天告知所涉社会组织谈话提醒时间、地点、事项和参加人员等。情况紧急的,可以电话通知社会组织;(三)民政部门约见社会组织相关人员谈话提醒时,约谈人员不少于两人,并确定主谈人员和记录人员,谈话提醒使用专门的谈话提醒记录本,谈话提醒结束时应要求谈话提醒对象复核、签字;(四)民政部门在谈话提醒时,主谈人员应确认谈话提醒对象的身份,宣布谈话提醒制度、谈话提醒目的,告知谈话提醒对象应当真实、完整地向主谈人员说明有关情况,并对所说明的情况和作出的保证承担责任;(五)谈话提醒对象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解释,并提供相应说明材料。对社会组织情况说明不清、说明材料欠完备的,应当限期补充,谈话提醒对象不得作出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第五条服务谈话提醒和任职谈话提醒,由民政部门书面通知和组织实施,邀请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参与,一般每季度集中举行一次。服务谈话提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组织相关人员介绍成(设)立情况、发展规划、拟开展的业务活动等;(二)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单位可根据需要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讲解党建相关政策规定;(三)民政部门介绍管理服务事项,具体内容包括:1 .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介绍;2 .培育扶持政策介绍,包括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3 .日常管理制度介绍,包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财务监管、信息公开、等级评估、年度检查、抽查审计、廉政建设等;4.常见违规行为介绍,结合日常监管中的多发易发问题,提醒社会组织予以重视。(四)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财务监管、涉外活动、职能委托、购买服务等事项进行指导。任职谈话提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组织负责人介绍换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有关情况,对任期内的工作规划、拟开展的业务做简要说明;(二)告知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三)根据需要指导负责人备案、变更登记、章程修改、换发证书等事项的办理程序及要件;(四)通报近年来社会组织接受监督检查的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管理要求;(五)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单位可根据需要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讲解党建相关政策规定;(六)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财务监管、涉外活动、职能委托、购买服务等事项进行指导。第六条警示告诫谈话提醒,由民政部门书面通知和组织实施,邀请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参与,一般在发现问题10个工作日内举行。警示告诫谈话提醒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向社会组织通报有关情况;(二)社会组织进行情况说明;(三)情况属实的,由民政部门提出整改要求,进行批评教育和告诫。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经2次书面通知,谈话提醒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谈话提醒的;(二)警示告诫谈话提醒对象对谈话提醒所涉及的重要事项说明不清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在限期内又未能进行充分补充的;(三)警示告诫谈话提醒对象在谈话提醒中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第八条民政部门的谈话提醒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未经许可,参加谈话提醒人员不得透露与谈话提醒内容及结果有关的任何信息。第九条谈话提醒对象应当根据谈话提醒结果及时整改,纠正不当行为,民政部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民政部门应为谈话提醒和整改情况建立专项档案,作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等级评估、承接服务等工作的主要参考。第十一条在执行谈话提醒制度中发现社会组织负责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民政部门应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并将谈话提醒记录作为进一步调查依据。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24年4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区(市)县民政部门参照执行。附件:1.谈话提醒通知书2.谈话提醒记录本附件1谈话提醒通知书你单位因(新成立新晋3A及以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年检不合格基本合格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不到位信访频发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指出存在明显问题),按照成都市社会组织谈话提醒制度有关规定,请你单位负责人于年月日到(地点)进行(服务谈话提醒任职谈话提醒警示告诫谈话提醒)。因故不能如期参加谈话提醒的,请向成都市民政局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更改谈话提醒时间。无故缺席的,将视情况轻重予以相应处理。成都市民政局年月日附件2谈话提醒记录本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被谈话提醒人1:被谈话提醒人2:被谈话提醒人3:被谈话提醒人4:谈话提醒事由:主谈话提醒人姓名:第二谈话提醒兼记录入:主谈话提醒人告知:您好!我们是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工作人员XX、XXo我们依据成都市社会组织谈话提醒制度有关规定,我局就(新成立新晋3A及以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年检不合格基本合格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不到位信访频发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指出存在明显问题)情况,进行(服务谈话提醒任职谈话提醒警示告诫谈话提醒)。本次谈话提醒内容将做记录,谈话提醒结束后,如果同意谈话提醒指出的问题并愿意按期整改,请签字确认,如有异议,可提出来再核实。谈话提醒情况将建立档案。以上告知情况清楚吗?(如实记录谈话提醒)主谈话提醒人:被谈话提醒人是否接受上述谈话提醒。被谈话提醒人1:被谈话提醒人2:被谈话提醒人3:被谈话提醒人4:(如核对无误,请手写'以上谈话内容已核无误”)O被谈话提醒人1:被谈话提醒人2:被谈话提醒人3:被谈话提醒人4:主谈话提醒人姓名:第二谈话提醒兼记录入:注:本谈话提醒记录共2份,一份登记管理机关保存,一份谈话提醒结束时当面送被谈话提醒社会组织负责人。成都市社会组织谈话提醒制度政策解读一、出台成都市.社会组织谈话提醒制度的主要背景及意义?社会组织是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支撑。同时,全市社会组织领域不同程度存在“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是政治风险方面,一些社会组织在活动中涉及到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方面的内容,可能引发政治风险。二是经济风险方面,有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到位,财务混乱、违规分红,有的还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三是社会风险方面,有的社会组织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和监事机构、不按章程开展活动,个别社会组织炒作放大网络舆情。出台成都市社会组织谈话提醒制度,一方面可起到源头预防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针对一些违法违规轻微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情形,提前介入解决,避免进入执法阶段。有利于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监管效能,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二、出台成都市社会组织谈话提醒制度的主要依据是什么?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全省性社会组织谈话提醒制度等相关规定。三、成都市社会组织谈话提醒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谈话提醒制度共十二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谈话对象”、“谈话内容”、“谈话主体”、“工作要求”、“结果运用”等六个方面内容。具体如下:一是明确了制定谈话提醒制度的制定依据。二是明确了谈话提醒的定义、谈话提醒对象。三是明确了新登记成立、新换屈、新晋3A以上、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抽查审计发现问题、信访频发等社会组织谈话提醒的具体内容。四是明确对不同情形,组成谈话提醒工作主体的规模和人员范围。五是明确了谈话提醒的工作方式、工作记录等工作要求。六是明确了对谈话提醒结果的运用,以及对不接受谈话提醒社会组织的处理方式。四、成都市社会组织谈话提醒制度实行日期?成都市社会组织谈话提醒制度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解读单位:成都市民政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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