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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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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docx

    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关于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使用、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一)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二)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三)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进行处置。(四)资产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五)对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要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照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处理后,方可进入资产处置程序。第二章处置形式和处置范围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一)无偿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资产调拨、资产划转、资产移交、对外捐赠等;(二)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S)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四)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五)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的核销。此项由财务处负责按规定处理上报。第五条学校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认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部门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六)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无修理价值的,确需报废、淘汰的仪器设备;(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固定资产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因损毁或使用强度大导致无法使用且无法修复的,原则上不得报废或报损,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第七条房屋、构筑物的处置及未规定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第三章审批权限与处置程序第八条单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且账面原值在500万以下(含500万元)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按校内审批程序由学校自行审批,审批情况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具体按以下处置程序办理:(一)使用单位申报和初审。国有资产各使用管理单位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填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打印,与内部决议等相关材料一并报国资处审核。(二)国资处审核。国资处对资产使用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审核,并组织专家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填写大学国有资产处置技术鉴定(论证)表(附件),形成鉴定意见。对于重大资产处置,必要时可聘请相关技术鉴定部门出具意见。(S)会议审定。国资处汇总相关处置材料,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学校及附属单位(含医院)资产处置达到“三重一大”事项清单标准的,严格按照大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执行。会议审定后形成会议纪要或出具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四)资产评估。国资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五)资产处置。国资处通过公开拍卖,招标等方式处置。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集中处置。特殊情况可做临时性处置。房产出售处置、单位原值在5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在100万元以上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的处置,根据要求由学校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六)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国资处于每年年底前将学校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单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0万元以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资产(不含房产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须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具体按以下处置程序办理:(一)按照第八条(一)至(五)款办理。(二)学校审批后,国资处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将相关处置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并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S)由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处置。第十条科研成果、技术类无形资产处置事项,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和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条上级部门或学校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会议纪要)是学校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资产账目的原始凭证,也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安排资产配置预算的依据。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第十三条资产处置完毕后,国资处、财务处依据批复文件(会议纪要)及时进行资产账目和会计账目的核销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第十四条处置后的资产运出校门时,应由买方持国资处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到保卫处按相关规定办理出门证,门卫方可放行。校内其他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自行到保卫处办理出门手续。第四章纪律要求与监督责任第十五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学校各附属单位(含医院)的国有资产处置应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校国资处备案,并接受学校的指导与监管。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X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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