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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孤困儿童基本生活福利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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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孤困儿童基本生活福利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龙港市孤困儿童基本生活福利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保障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儿童福利保障经费管理,规范经费的安排、拨付、发放和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根据省、市关于加强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有关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章保障对象第三条凡户籍在本市的下列儿童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福利保障待遇:(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1、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2、社会散居孤儿。根据浙民儿(2013)6号文件,艾滋病儿童纳入社会散居孤儿保障范围。(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其中:1 .重残是指导致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2 .重病是指导致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重大疾病。3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4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均指实际执行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5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6 .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7 .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三)其他困境儿童1.低保低边家庭中的重残儿童(重残儿童是指一级二级残疾儿童);低保低边家庭中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儿童。2.低保低边家庭中的重病儿童(重病儿童是指基本医疗政策认定的重大疾病和罕见病的儿童)。第三章认定规范第四条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认定父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一)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二)被法院剥夺了监护权;(三)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四)没有经济能力;(五)其他的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情形。第五条重残认定依据市残联的认定为准。第六条重病认定依病种认定,包括:(一)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三)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和血液透析;(四)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五)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六)血友病的治疗;(七)精神分裂症治疗;()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治疗;(九)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十)其他大病、地方病等病种。注:需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和县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确认表第七条失联认定(一)接警认定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时。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社区联合党委、社会事业局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二)适格认定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社区居民委员会走访查证+社区联合党委线上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三)“一事一议”认定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社区联合党委查验、民主评议后(评议结果不宜公示),报龙港市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第四章申请流程第八条按龙港市孤儿认定、困境儿童生活补贴等“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龙社发(2021)158号)文件执行。第五章关爱保障第九条基本生活保障<-)保障机制1 .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边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及低保低边家庭中的其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均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对低保低边家庭中的其他困境儿童补差发放。2 .具有多重身份的儿童,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二)动态机制1 .增长机制依上年度我市城镇常住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自动增长。2 .缓冲机制孤儿和低保低边家庭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未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给予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次月越不再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利保障。3 .成长机制孤儿和低保低边家庭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继续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至硕士研究生毕业为止。注:须提供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第六章资金发放第十条认定为孤困儿童的,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孤困儿童基本生活费从市社会事业局审批后次月起享受,按月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进行支付。每月由市社会事业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拨付资金。第七章终止发放第十一条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孤困儿童监护人、儿童主任、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联合党委等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市社会事业局办事人员。社区联合党委、市社会事业局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儿童福利保障金。(一)孤儿1、儿童户籍迁出龙港市外的;2、儿童死亡的;3、依法被收养的;4、找到父母的;5、儿童成年后,已不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一次性发6个月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后,不再享受儿童福利保障。(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儿童户籍迁出龙港市外的;2、儿童死亡的;3、父母一方服刑释放的;4、父母一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5、父母一方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6、父母一方不属于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7、父母身体已基本康复的;8、儿童成年后,已不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儿童基本生活费后,不再享受儿童福利保障;(三)其他困境儿童1、儿童户籍迁出龙港市外的;2、儿童死亡的;3、儿童身体已基本康复的;4、退出低保低边家庭的儿童;5、经残联认定,不再属于一级、二级重度残疾的;6、经残联认定,不再属于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7、年满18周岁的不再享受儿童福利保障。第十二条孤儿和低保低边家庭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至硕士研究生毕业为止,毕业后不再享受儿童福利保障。第十三条已享受儿童福利保障待遇的父母一方死亡、一方改嫁以及一方死亡、一方未失联认定的儿童年满18周岁不再享受儿童福利保障。第十四条已享受儿童福利保障待遇的非低保低边家庭的重残重病儿童年满18周岁不再享受儿童福利保障。注:已享受未满18周岁的非低保低边家庭的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费以2024年5月1日调标为准,但不得高于龙港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42)第十五条发现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儿童,报市社会事业局和社区联合党委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由社区儿童主任通知儿童监护人。第十五条第八章档案管理第十六条孤困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龙港市社会事业局依托儿童福利保障系统为儿童建立电子档案,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各社区联合党委为孤困儿童建立纸质档案。第十六条每年组织一次核查儿童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并填写龙港市孤困儿童基本生活福利保障年审表,社区联合党委工作人员及时更新儿童福利保障系统。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修订办法由市社会事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修订办法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龙港市儿童基本生活福利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社发(202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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