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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港市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2022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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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港市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2022年修订).docx

    贵港市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2022年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贵港市港口船舶残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污染物防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港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贵港市水域内船舶产生的残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以下简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海事、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含履行该职责的部门)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海事部门,负责依法监督船舶将污染物交港口码头或有资质的接收单位接收,督促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妥善处置或移交船舶污染物。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船舶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定期通报给交通运输(港口)、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监督(含履行该职责的部门)等部门,将港口码头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与其作业品种和吞吐量不相适应的情况及时通报交通运输(港口)部门。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港口码头提供满足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或其技术方案,督促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妥善处置螃交船舶污染物。将危险货物装卸码头、普货码头、可利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定期通报给海事、生态环境、城市管f里监督(含履行该职责的部门)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对接收上岸后的船舶污染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将辖区内具备转移、利用和处置船舶污染物中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相关单位信息,船舶污染物中纳入环境管理的危睑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信息定期通报给交通运输(港口)和海事部门。城市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做好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的转运、处置工作。将辖区内具备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置条件,且经许可的单位名录定期通报给交通运输(港口)和海事部门,将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接收数据定期通报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生态环境部门。第四条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联单运行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各部门应加强合作,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形成闭环监管,有效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后污染环境。第六条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对县(市、区)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开展部门联合督直.第七条海事、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监督(含履行该职责的部门)等部门适时组织联合行动,严厉打击船舶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第八条由海事部门牵头,不定期召开协调会,共同推进和完善贵港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制度实施工作,协调解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制度贯彻执行问题,不断完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第九条各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渠道,实现信息共享,相互交换监管信息。第十条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施行。贵港市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贵港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贵港市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的通知(贵环委(2017)10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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