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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大学出国(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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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大学出国(境)管理办法.docx

    郑州大学出国(境)管理办法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外侨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郑州大学出国(境)管理办法。一、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一)制订年度计划,限量管理出访人员1、要根据工作任务和需要制订学校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不得安排照顾性和考察性的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2、正校级领导每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校级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校级人员1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此举是指有必要出国执行公务的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校级领导干部每人每年或2年可以享受1次因公出国(境)待遇:3、同一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同团出访,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4、已离(退)休校级以下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任务。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且从事工作与原单位无关联的党政干部,不得再由原单位安排因公出国。5、压缩出国培训规模,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二)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1.校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向省教育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等部门报批。2、处级(含处级)以下干部、教职工等所有使用学校事业经费出访的团组和个人,由派出单位签署意见,学校财务部门出具经费证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把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主管校领导批准,主管外事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三)规范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1 .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不得应境外中资企业邀请出访,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2 .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团组、分别报枇。严禁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随行。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3、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4、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各出访团组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5、出席国际会议、参加体育比赛及培训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6、严格控制双跨团组。参加部(委)和省(厅)组织的双跨团组,仅限于同一系统或与该项目有直接关系的人员,无关人员不得参团。(四)实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1.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事前通过公开栏如实公示出访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遨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2、出访请示中须注明公示情况。3,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布上述公示内容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4.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的,外事部门不予审核批准,财务部门不予核销出国费用。二、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一)在岗职工持因私普通护照出国(境)的相关规定1.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规定,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普通护照出国(境)。校内按程序报请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由主管外事校领导审批。2、郑州大学在职干部、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主管外事校领导审枇,自行办理出国(境)手续。(二)M(退)休领导、职工持因私普通护照出国的相关规定1、离(退)体校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须向党委组织部提交个人申请,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自行办理出国(境)手续;2、离(退)休处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须经离退休职工工作处批准,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自行办理出国(境)手续。(三)凡持因私普通护照出国(境)者,其出访费用一律自理。三、强化组级领导与联合检查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外事管理规定,把好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关。2、完善联合检查机制,及时对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严肃查处,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3、严格按照因事定人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合理、有效地安排出国(境)团组。出国(境)团组要坚持遵循“六对”要求(对事、对口、对点、对路、对数和对规),确保出访的质量和效果。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通知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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