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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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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docx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对学院各类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培养学生诚信意识,促进优良学风的建设,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考试违规视情节轻重,分为考试违纪和作弊两种。对于考试违规的学生视其行为和性质的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考试包括考试、考查。第四条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对于此类违纪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在校期间,第二次有此类考试违纪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考试开始后,未将书包、书本、笔记、资料等放在指定位置的(开卷考试除外);(二)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的;(四)不在规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五)不在规定位置答题,或在试卷上做标记的;(六)考试开始后不按规定关闭通讯工具;(七)其它违犯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第五条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对于此类违纪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校期间,第二次有此类考试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一)不带考试证,坚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S)迟到超过考试规定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打手势的;(五)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自行互借文具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六)他人索要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的;(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A)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学校统一印制)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第六条学生在考试中或在考试后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对于此类作弊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给予记过处分。学生在校期间,第二次有此类考试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和身体上的;(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S)交卷后再返回修改或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的;(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五)考卷未交前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第七条在考试中或考试后被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学生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校期间,第二次有此类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识错误态度不好的,第一次有此类作弊行为的,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请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人参加考试的;(二)组织作弊的;(S)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与考试内容有关);(四)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擅自调换座位或擅自传、接物品的;(五)索要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六)在考试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A)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九)其他作弊行为较严重的。第八条考试违纪后概不认错,态度恶劣者,可加重处理。第九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若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学校保卫处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此类行为的学生该门课程的考试无效,成绩记为“0”分。(一)故意扰乱考场或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S)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它学生;(四)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十条对考试违规者的处理程序:(一)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停止其考试,并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纪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及以上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时,由监考人员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二)学生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时,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对所涉及考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S)违纪学生应写出书面认识,教务处负责填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通知单并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拟给予的处分等级并告知学生,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作好笔录,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学院讨论后签署对学生违纪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四)对考试违规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处行文,主管院长签发。第十一条给予学生处分的文件应及时交由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签收(一式二份,学生或其代理人、学生处各一份),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拒绝签收的,学院应在处分文件上注明告知受处分学生的时间、地点和拒收事由,并由两名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名。处分决定文件无法直接送交的,应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对考试违规学生的处分决定、学生考试违纪的证据材料、学生检查书、有关调查材料、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记录、处分送达记录等材料,学生处应及时整理归档。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专科学生。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2021年8月修订。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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