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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实施会计委派制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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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实施会计委派制暂行办法.docx

    大学实施会计委派制暂行办法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是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学校在财务管理中已实行了“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体制。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增强学校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质量,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学校决定,对未纳入学校集中管理的二级财务将逐步实行会计委派制。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后,学校委派到各单位的会计人员由计划财务处统一调配,统一管理。一、会计委派制的范围1.对校内未纳入集中管理并设有二级财务主管会计的部门,以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设立二级财务的部门,在部门申请批准后,将逐步实行委派制。2.具有法人资格、进行独立核算的产业集团所属各公司,后勤集团下属的各经营单位,暂不纳入派驻范围,其管理办法由集团内部制定委派制。二、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1 ,委派会计人员行政关系隶属于计划财务处,不隶属于受派单位。计划财务处向委派会计人员颁发XX大学会计人员委派证,委派会计须持证上岗工作。2 .委派会计人员原有的干部、工人身份及事业编制、企业编制的身份不变。3 .委派会计人员的任免和变动必须经计划财务处同意,才能办理人事变动手续。校内各二级财务主管会计未经计划财务处同意不得擅自聘用校内外会计人员。4 .委派会计实行定期轮岗交换,每轮期限暂定为两年。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可不受此限制。5 .计划财务处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I、业绩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考试、职称评聘及其他业务管理工作。6 .委派会计人员名单和派往单位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建议,报主管财务的副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7 .计划财务处在受派单位的协助下,定期对委派会计人员的思想表现、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者进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进行岗位调整或取消受委派资格,对违纪违规者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8 .受派单位需向会计人员提供一定的办公场所和其他办公条件。三、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1.必须具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发的会计证,目前属于学校会计编制。9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会计准则及财务会计制度,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10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廉洁自律、办事公正、遵守职业道德。4,具有助理会计师及其以上职称。未获得助理会计师及其以上职称的委派会计,原则上只能担任出纳工作。四、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1 .委派会计人员应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遵守学校的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2 .委派会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强化服务意识,为受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接受受派单位的监督。3 .委派会计人员应参加受派单位的财务工作及重大发展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支持受派单位依法理财,不断加强受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以提高受派单位的经济效益。4 .委派会计人员必须按期向计划财务处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报告受派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5 .委派会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对受派单位的财经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财经法规的人和事件,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受派单位不得干涉。6 .所有确定为委派和轮岗的会计人员应无条件服从分配,对拒不服从分配的会计人员,计划财务处有权调离会计岗位,交人事部门另行安排。五、委派会计人员的待遇1 .委派会计人员计入财务处编制,享受计划财务处在岗职工待遇。2 .委派会计人员不再享受受派单位的其他任何待遇,如有违反,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六、本暂行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七、本暂行办法经XXXX年1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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