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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全英文授课)培养管理与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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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全英文授课)培养管理与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x

    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全英文授课)培养管理与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的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来华留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法律、法规,以及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除了在政治思想上要求对我国友好,同时既要遵守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的原则精神,又要考虑各国的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来华留学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的法律和法规,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与纪律,服从我校来华留学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来华留学本科生,是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而获得国家承认本科学历学籍的来华留学生。第二章本科生培养第四条来华留学本科生的学制为4年,在校年限46年。第五条国际教育学院参照同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并根据来华留学生具体情况拟定专门的来华留学本科生培养方案,经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来华留学本科生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在他校已经修习相应学科、专业本科课程的来华留学生申请攻读我校学士学位时,我校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在他校修学的课程名称、成绩单以及2名专家(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人员)的推荐信等材料,组织同行专家(副教授及以上人员)3至5人对其已经修学的课程进行审查、审核、考试或考核。凡经专家组认可的课程,予以免修;否则应按规定重新修习有关课程。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第六条我校培养的来华留学本科生,符合本细则的规定,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如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具体要求如下:1 .通过相关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和选修课程的考查,取得各专业所要求的学分,完成有一定工作量的本科毕业论文。2 .初步掌握汉语。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并通过HSK(汉语水平考试)三级。第七条来华留学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撰写学位论文。其论文应能反映学位申请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八条对于来华留学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国际教育学院应按照本工作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认真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参加论文答辩;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第九条对于论文答辩通过者,其授予来华留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1.国际教育学院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来华留学本科生进行审核,将合格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提交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2.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来华留学本科生,其申请材料经国际教育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委员会,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第十条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要求重新答辩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我校为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除按规定用汉语填写外,还提供用英语印制、书写的译文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我校同类学生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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