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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督促提醒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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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督促提醒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docx

    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督促提醒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督促提醒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根据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方式)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动态管理,当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差或有变差趋势时,或目标完成形势较为严峻时,通过提醒、预警、通报、约谈四种方式,督促各地或有关单位有效落实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管职责。第二章提醒第三条(提醒条件)市(州)出现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时,省生态环境厅可实施提醒: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可能出现轻度及以上污染的;中心城市任一污染物浓度短时间内急剧上升,可能导致污染天气发生的;其他需要提醒的情况。第四条(提醒对象及方式)省生态环境厅根据预测预报及空气质量情况,以便函方式对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局实施提醒。第五条(提醒内容)提醒内容包括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预测预报情况、可能影响因素分析、相应的管控建议,以及其他应急处置需要提醒的事项。笫六条(提醒响应)市(州)生态环境局收到提醒后,应当密切监控污染物浓度变化,视情及时报请市(州)人民政府启动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或重污染夭气应急预案。市(州)人民政府收到提醒后,应当根据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情况,及时启动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市(州)生态环境局应于24小时内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第三章预警第七条(预警条件)市(州)出现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时,省生态环境厅可实施预警:中心城市短期内异常出现集中或连续污染的;大气环境管理年度目标完成存在风险的;其他需要预警的情况。第八条(预警对象及方式)省生态环境厅以函告方式对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实施预警。第九条(预警内容)预警内容包括城市空气环境污染情况、大气环境管理目标进展情况、预测预报情况、相应的管控建议,以及其他污染管控需要预警的内容。第十条(预警晌应)市(州)人民政府收到预警后,应进一步加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遏制污染形势持续和蔓延,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应对措施及执行情况。第四章通报第十一条(通报条件)市(州)出现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时,省生态环境厅可实施通报:中心城市污染形势未得到有效遏制的;季度目标未完成并严重影响全省空气质量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工作督导中发现问题比较突出的;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第十二条(通报对象及方式)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通报。第十三条(通报内容)通报内容包括城市空气环境污染情况、大气环境管理目标进展情况、督导发现的问题,以及其他污染防治攻坚重点任务完成不力的情况。第十四条(通报反馈)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通报后,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强化防治措施,制定并实施针对性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整改进展及效果。季度目标未完成的市(州)人民政府,可整合未完成的原因及整改工作计划一并报送。第五章约谈第十五条(约谈条件)市(州)出现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时,省生态环境厅可实施约谈:中心城市出现重污染天气的;未完成大气环境管理年度目标且存在突出问题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工作督导中发现问题比较严重且整改不到位的;污染防治攻坚重点任务未完成,影响全省目标任务的;国控站点发生人为干扰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第十六条(约谈对象及方式)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具体情况,报请省人民政府或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名义约谈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约谈市(州)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或约谈市(州)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第十七条(约谈内容)约谈会议主要议程包括通报城市空气环境污染情况、大气环境管理目标进展或完成情况、督导发现的问题、污染防治攻坚重点任务推进情况,分析问题原因并提出相关要求,约谈对象表态。第十八条(约谈反馈)约谈对象应按照约谈会议要求,制定详细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期限,并在约谈后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季度目标未完成的市(州)人民政府,可整合未完成的原因及整改工作计划一并报送。约谈对象应定期报告整改进度和效果,直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整改不力、履职不到位,导致污染天气再次发生或国控站点受到人为干扰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实施原则)对同一行政区域因某一情况实施预警、通报或约谈后,不再对该情况重复实施同类措施。第二十条(考核)本制度执行情况根据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考核。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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