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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零星建筑拆除及土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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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零星建筑拆除及土地管理办法.docx

    大学零星建筑拆除及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土地和公用房的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现有土地和建筑物,保证学校总体规划的实施,维护校容校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范围内的土地和公用房属国家所有,学校实行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转让、改造、加建、新建或拆除。第三条对违反国家土地法及学校有关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第四条全校各单位及教职员工都有维护和合理使用学校土地和公用房的权利和义务,对违规单位或个人可随时举报。第二章管理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公用房、道路、围墙等依法按章进行管理。第六条凡因工作需要在学校内加建、改造公用房的单位,须首先提出项目申请报告,报告必须明确项目内容、房屋面积、资金来源、工程投资等,经主管副校长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基建处等单位审核、会签,确认可行后,经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第七条在批准的项目施工中要严格按批准面积及规划位置施工,同时注意保护周围环境,防止对其它建筑及设施或道路及绿化带等造成破坏。第八条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它地下工程,需要临时开挖道路和使用土地时,需向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工。第九条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对周围环境有损坏的要予以修整,对产生的残渣、污泥、脏土要按规定及时清运,不得污染土地或路面。第十条任何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都要服从学校的整体规划,不得擅自搭建、扩建或拆除,维护校容校貌的和谐统O第十一条凡因学校总体规划需拆除的建筑物,承担拆除任务的单位必须先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房屋建筑物拆除报批手续并签订合同后方可施工。第十二条因学校总体规划需对某单位所分配房屋进行拆迁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重新调整其它房屋,搬迁及新调整后房屋的二次装修等费用,原则上由本单位自行解决。第十三条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各单位擅自扩建、新建的房屋如遇学校规划需拆迁时,学校一律不予重新安置和经济补偿。第三章违章处理第十四条凡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扩建、新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属违章建筑,责任单位必须无条件拆除,损失自负,并全校通报批评。第十五条凡擅自扩大批准面积的视为违章行为,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或通报批评,并对擅自扩大面积的部分,按学校房屋租赁标准收费。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侵占学校土地、道路、房屋等及损坏围墙,违反者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并处以罚款。第十七条凡未经审批私自改造公用房的属违章行为,影响建筑承重墙的必须予以恢复,并给予单位或个人相应的处罚。第十八条不听劝阻,拒不拆除违章建筑,学校将强行予以拆除,其经济损失自负,并给予单位和个人相应的处罚。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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