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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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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2024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代表国家对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卜统称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区财政局(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是经区政府授权,代表区政府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依据区政府授权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考核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收益管理、产权转让等事项。区国资委对市金能投资有限公司、市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区颍康卫生发展有限公司、市区鑫农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区直各部门管理的所出资企业实行双管制,人权、事权由各部门负责监督。区国资委及负责所出资企业人权、事权的部门,以下统称为国有企业管理机构C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出资新设立的企业,根据区政府授权按上述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各国有企业管理机构应当确定所出资企业名单,经区政府同意后公布,由区国资委汇总后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由区政府决定管理权限变更的所出资企业,人权、事权应由新的国有企业管理机构负责,原国有企业管理机构除行业性业务指导外不得干预其人权、事权。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各国有企业管理机构应当支持所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第六条区国资委负责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变动、注销的产权登记,会同其他国有企业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进行界定。各国有企业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纠纷处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清产核资,并对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第七条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资产交易、权属变动等涉及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时,应当由各国有企业管理机构公开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严格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八条国有企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监督和资金管理,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使用的监管。所出资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第九条区国资委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收集、审核、汇总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向区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所出资企业每年向国有企业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其他国有企业管理机构每年向区国资委书面报告所出资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各国有企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所出资企业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调度。第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第十一条各国有企业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指导所出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企业法律顾问行业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各国有企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其因不当决策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十三条各国有企业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授权,任免或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革事等;(三)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等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等人选;(四)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等人选。区委、区政府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任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各国有企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依法考核,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二)分类考核,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地分类考核;(三)与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考核,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制。第十五条各国有企业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确定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负责人的薪酬,向国有控股企业(公司)提出负责人薪酬建议方案。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卜.原则:(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规范化。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企业管理机构审核批准,需报区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按有关程序报送:(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三)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五)国有资产(含股权)转让;(六)国家、省、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或国有企业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国有企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一)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以及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三)企业国有资产账面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转让事项;(四)列入区国资委投资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五)国家、省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所出资企业中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国有企业管理机构报告。(一)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超过国有企业管理机构规定限额的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二)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四)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五)国家、省、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或国有企业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I九条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等重大事项时,各国有企业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国有企业管理机构报告,按照国有企业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之F1.起5个工作F1.内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向国有企业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第二十条各国有企业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的兼并破产和改制工作,并配合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企业职工安置等工作。区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区政府统一安排,做好指导调度工作。第五章国有企业改制第二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实施改制时,必须认真制定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股权设置、资产状况、主营业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事关企业发展的情况;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包括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风险防范预案。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核。第二十二条企业改制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由国有企业管理机构以公开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要依据市场化原则确定,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第二十三条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企业管理机构组织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四条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内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第二十五条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应依法依规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交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职工公示。涉及重新安置职工的,安置方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再由国有企业管理机构报区政府或经区政府授权或指定的机构同意后,企业方可实施改制。第二十七条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第二十八条严格土地资产处置。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国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注册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第二十九条严格审核改制费用。企业改制费用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时同步进行初审,由国有企业管理机构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或经区政府授权或指定的机构最终审核批复。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白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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