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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教师调课、停课的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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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教师调课、停课的管理规定.docx

    学院教师调课、停课的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和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综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总则第一条课程表一经排定,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不作调整。第二条教师调课、停课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停课者,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三条以下情况原则上不允许调课、停课:1、开学第一周和新生开课第一周的课程。2、学校规定的节假日前后三天的课程。第四条每学期教师因私调课、停课原则上不超过4次且累计不超过12节(1节40分钟)。超过的,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安排其它教师代课,代课的工作量计入代课教师的工作量。二、调课、停课的定义及条件第五条调课是指对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班级等任何一项变更的行为;停课是指任课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不能在课程表规定的时间授课,且无法调课的行为。第六条教师因私调课、停课,应按照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教师因公调课、停课,应提交因公出差证明。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办理调课手续:1、因课程内容、教室条件和教师授课需求等原因,需要改变授课地点或班级。2、教师因公或因私无法按课程表安排时间上课。3、教师无法调课或因岗位变动而需安排其它教师代课。第八条任课教师无法提出调课方案,且其所在教学单位无法安排教师代课的,可办理停课手续。三、调课、停课程序第九条调课、停课程序1、申请调课、停课的教师,由本人填写学院调课、停课申请表并提供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等相关证明材料交教务秘书核查。2、因私调课4节以内(含4节)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5至8节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审批后,报教务处批准;8节以上最后必须经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同意方可执行。3、因公调课8节以内(含8节)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9至12节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审批后,报教务处批准;12节以上最后必须经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同意方可执行。4、停课4节以内(含4节)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审批后,报教务处批准;4节以上最后必须经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同意方可执行。5、相关审批手续办完后,由教师将学院调课、停课申请表一份交教师所在教学单位,一份交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教室管理员。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须将调课、停课结果通知到学生。四、附则第十条教师须亲自办理调课、停课相关手续,长期调课必须提前一周办理手续,临时调课必须提前两天办理手续。如教师因突发情况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其所在单位代为办理,并及时通知到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第十一条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和督导将不定期对调课情况进行检查,对调课后不上课的教师按缺课处理。第十二条凡因节假日、学生运动会、教工运动会、全校性大型活动等需要全校统一调课、停课的,由教务处协调安排,按学校的通知执行。第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专、兼职教师。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开始试行,试行一年后根据实际再做调整。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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