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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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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县人民政府:现就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起草简要说明如下:一、起草目的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对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原有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号)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核对工作的需求。为全面、准确地掌握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有效遏制在救助对象认定过程中因机制不完善、手段落后等因素导致的不良影响,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规范性、科学性和透明度。二、主要框架和内容实施方案分为六个部分,主要是明确如何开展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第一部分指导思想。第二部分目标任务。第三部分核对对象、内容、方式和途径,明确核对的对象和具体的核对内容。第四部分核对工作程序,明确核对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核对工作的流程。第五部分核对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明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核对工作人员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及工作职责。第六部分有关要求,对实施方案进行补充说明。实施方案的重点部分在第三、第四部分。三、征求意见情况民政局于2024年8月13日通过OA分别向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住建局、县农科局、县残联等42家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18个乡(镇)人民政府共60家单位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8月20日共收到书面复函25份,电话和QQ回复35个,其中八宝镇人民政府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余单位和企业均无意见。八宝镇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为"在实际的工作中,会遇到如下情况,乡(镇)在开展核杳的时候,无法知晓是否有家庭成员是省外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缴纳和领取社会保险人员,也无法知道其在外省的创业贷款情况。建议县民政局明确职能部门提供相关名单",县民政局组织班子会对此项修改意见和建议内容进行了专题研究,杳询家庭成员云南省以外的信息目前可通过发公函按照管理权限按需查询,所以不予采纳。四、需说明的事项实施方案是在参照中央、省、州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细化了部分内容,符合的实际,有利于基层核对工作人员开展核对工作,具体如下:1 .在核对对象中明确"已成年但未分家子女(无论是否共同居住),如和家庭共享收支需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否则应讨算赡养费J充分考虑农村多子女复杂的情况,更贴合县情。2 .核对对象中明确“与家庭失去联系1年以上(含)的人员,失联情况结合申请家庭诚信承诺和邻里访问情况认定J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充分考虑现实的生活实际,让收入测算更客观。3 .在核对内容中明确"残疾人、老年人(男65周岁以上、女60周岁以上)、长期慢性病人外出务工或本地零工收入在核算时可适当扣减,扣减额度不超过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针对弱势群体外出务工或本地务工情况,适当扣减部分务工收入。4 .在不计入收入内容中明确"家中有失能、部分失能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患者或重度残疾人,以及有怀孕、哺乳(1周岁以下)、3周岁以下除主要监护人外无其他人看护的婴幼儿等情形的,主要监护人(1名)按实际收入确定,确属在家监护不就业的可不计算劳动收入。”针对家中有甥朱困难情形导致主要监护人(劳动力1名)无法外出务工的家庭在收入核算时进行减免。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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