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矿山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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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矿山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说色廿d卷理办法(2024年0力)(&来看见德)起革援明一、起草背景2022年,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8个厅局印发了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2)5号),搭建了一套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业发展机制。近2年多来,我省绿色矿山整体建设水平显著提升,建成率居全国前列。2024年4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7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为贯彻落实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管理,全面推进我省绿色矿山建设,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今年5月份以来,在广泛调研座谈和征求意见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修订了绿色矿山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二、起草依据1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三、起草过程1 .专题研究阶段(2024年5月)。针对自然资规(2024)1号文件提出的新要求,逐条对照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2)5号)进行分析研究,结合实际情况,体现浙江“走前列、作示范”的使命担当,提出相关贯彻和修订建议。2 .文件起草阶段(2024年5月-6月)。在研究基础上,起草修订了绿色矿山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3 .第一轮意见征求和完善阶段(2024年7月-8月)。同步征求省地质院、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矿业联合会意见,收到反馈意见23条,根据反馈意见对文件进行了完善和补充。4 .第二轮意见征求和完善阶段(2024年9月)。同步征求省经信厅等11家联合发文厅局和厅财审处等8个相关处(室)意见,收到反馈意见24条,根据反馈意见对文件进行了完善。四、主要修订内容1 .部门职责。对照自然资规(2024)1号文件内容,在我省原有8个厅局联合发文的基础上,增加省能源局、省林业局、浙江金融监管局、浙江证监局等4部门。2 .建设范围和建设时限。将应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生产矿山由“剩余储量可开采年限在1年以上”调整为“剩余储量可开采年限在3年以上将新建、改扩建、停产矿山应当在正式生产或者复产后“6个月内”建成绿色矿山的要求调整为“1年内”。3 .第三方评估管理。调整细化第三方评估具体管理要求,明确由省自然资源厅建立全省统一的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库和评估专家库,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明确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的条件。对企业申请评估入库的审核程序进行了调整。新增对第三方评估报告进行抽查的管理要求。4 .名录库管理。贯彻自然资规(2024)1号文件要求,取消市级绿色矿山,明确由省自然资源厅建立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对入库绿色矿山管理方式的抽查复核频次、组织部门以及出库情形均作了调整。明确了原省级和市级绿色矿山重新入库要求。5 .支持政策。结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将支持政策由原办法的5条内容调整新增为8条。6 .其他内容。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技术支持单位,由省地质院做好全省绿色矿山建设技术指导的具体工作任务。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评估入库相关要求另行制定。废止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