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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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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docx

    2024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程变更审批效率,依据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的通知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由区本级单位(部门)组织实施,全部或部分安排使用区本级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所称工程变更是指自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止,因工程设计变更、主要材料与设备换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城市规划调整等非施工方原因引起的,对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进行的材料、工艺、功能、尺寸、技术指标、施工方法等方面的改变,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调整。对变更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工程变更。工程招标前出现的设计变更等,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依规履行设计变更审核(审批)等程序后,将相关调整内容纳入工程造价清单,实施工程招标。人工费、材料费等价差的调整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调整文件要求执行。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投资概算进行造价控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对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定)。依法批复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等发生变更的,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在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或备案后,依规开展施工图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应当从严控制、规范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未经批准先行变更并组织实施(突发事件或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工程变更必须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及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第二章工程变更提出与准备第五条项目各参建方以及项目使用单位均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注明变更的理由,及时报至建设单位。第六条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第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审核,按照变更类型履行工程变更分级审批程序,督促工程变更批准意见的落实,做好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勘察、设计单位按照约定负责编制工程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参与工程变更审核,并提出技术性意见。监理单位按照约定负责审查工程变更事实的客观性、必要性,审核变更方案的合理性、经济性,审核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相对应的工程造价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施工单位按照约定负责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相对应的工程造价测算等工作,根据工程变更批准的意见具体实施。第七条单次变更10万元以上的(除清单漏量外),项目建设单位需组织专家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论证,专家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本项目参建人员不得担任专家。第八条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相对应的工程造价测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或监理单位复核工程变更造价清单或计算书,给出明确复核结果并履行签章。第三章工程变更管理与控制第九条工程变更按单次变更造价金额分为一般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重大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单次变更造价不超10万元(含)的为一般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单次变更造价超过10万元、低于100万元且项目累计变更不超合同总价±5%的为较大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单次变更造价100万元以上(含)或项目累计变更已超合同总价±5%(含)的为重大工程变更。第十条工程变更实行分级审核和审批。一般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核和批准。较大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审核,经其主管部门审批后,变更内容实施前报会审牵头单位登记备案。重大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审查后,报会审牵头单位组织会审,会审通过后,建设单位履行城乡大建设指挥部指挥长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程序,由建设单位向指挥长会议进行汇报、牵头会审单位向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汇报,审议批准后,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第I一条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工程变更完成后,工程结算按合同约定执行。变更结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审批明确的变更方案控制金额。第四章重大工程变更会审第二条重大工程变更会审由建设单位提出,并提供会审资料,填写会审申报表,确保资料完整齐全。第十三条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城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区住建局牵头组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变更会审,相关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加;区交运局牵头组织公路水运工程等项目工程变更会审;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牵头组织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会审;区城管局牵头组织园林绿化工程及环卫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会审;其他专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其行业归口进行管理。部门会审重点审查工程变更是否成立,以及工程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项目审批部门、区财政局、自规分局(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它工程涉及土地报批或用地调整的)等为部门会审固定单位。项目审批部门负责项目审批和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审批。区财政局负责项目工程变更费用保障和变更内容实施方式的监督管理。自规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审查和审批以及相关用地调整的审查和审批.第十四条会审牵头单位应及时受理并组织部门会审,会审通过且变更资料齐全的,及时出具会审会纪要,参加会审的单位应当按会审牵头单位要求提供书面意见。第五章相关要求第卜五条凡未按前述程序申请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予会审,但施工中遇到山体滑坡等突发性地质异常或其他需紧急处理的情况,以及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和抢修抢险等应急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实施紧急避险和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同步报告应急管理部门以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确因以上突发事件或应急需要等特殊原因先行实施的工程变更,原则上应在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相关手续办理,申报时应附相关的影像资料和书面情况说明。第卜六条工程变更的审批意见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签订施工补充合同、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的依据。对未经审查或未履行相关规定程序擅自实施,涉及的工程造价在工程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工程变更已实施完成的或在工程结算审核后补充申报的,不予会审、不予认定。会审通过的变更内容,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会审未通过的变更内容,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提出。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变更审批管理,规范变更事项内部逐级审杳和审批程序。对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擅自进行工程变更并组织实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从严从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同时,资金管理部门暂停项目资金拨付。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的各类招标文件和发承包合同中,设置合同违约造成工程变更的惩罚性条款。对因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及其它参建单位过错发生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或协议)约定予以追究违约责任。对有严重过错的责任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申报、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国家、省、市以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密项目不适用于本细则,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总承包项目不适用于本细则,对建设单位(或项目单位)提出的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调整引起合同价款变化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区政府研定。特许经营项目、PPP项目以及其他经营性项目,不适用于本细则,涉及工程变更的由特许经营企业或项目公司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等,加强工程变更的内部审查(批),纳入区级重点审计范畴。第二十一条各镇、园区和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参照执行。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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