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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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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docx

    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经过认定且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中备案的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个等级:一等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每生每年2000元。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5、勤奋学习,上学年成绩良好,必修课程无不及格情况(大一新生不做要求);6、上学年操行评定平均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大一新生不做要求)。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优先给予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评定为一等助学金。1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2 .孤儿或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第三章评审程序与方法第六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1 .班级推荐。以班级为单位,针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照申请条件和评选方法按名次列出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遴选出候选资助对象,并组织学生填报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名单汇总后报送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2 .学院审核。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分配的助学金名额对各班级申报的候选资助对象进行审查,并结合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进行评定,确定名单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上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3 .学校复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的国家助学金名单及相关材料,初审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完成评审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方法:L根据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和操行量化考核成绩进行综合测评排序。综合测评成绩按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特别困难IOO分,困难80分,一般困难60分)占60%,上学年课程(不含选修课)平均成绩占20%,操行评定平均成绩占20%计算。2,被认定为特殊困难档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如有成绩不合格或操行评定成绩不达标时,由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开会商讨是否给予资助,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第四章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国家助学金划拨到位后,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将助学金划入获助学生的个人帐户;根据学校情况分秋、春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第十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第十一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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