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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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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管理办法.docx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发(2017)4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省级试点方案的通知(X办发(2017)7号)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是指中央财XX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由省财政厅XX省农业厅共同管理。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省农业厅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XX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指导市县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市、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相关规定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任务按期完成、资金使用安全合规、资金效益充分发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杳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笫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四条中央和省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为补助性资金,按照行政村个数、农村人口数、工作绩效,综合考虑东、中、西部财力差异,分配各地与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第五条省农业厅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及工作部署,科学编制中期发展规划,提出年度工作任务、资金需求和绩效目标,随年度部门预算申请同步报送省财政厅。第六条省农业厅提前做好资金分配的准备工作,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连同任务清单一并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时限审核下达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提前下达部分资金。中央财政当年安排我省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由省农业厅于收到中央财政资金后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连同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一并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时限审核下达。第七条市、县级财政部门XX农业部门,要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分解下达,确保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农业部门应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按期完成任务。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八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为约束性任务资金,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部署要求统筹安排使用。第九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县、乡、村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相关支出,包括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督导推进、资产评估、法律咨询、证书合同制发、资料印刷、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第十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第十一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信息公开机制,切实保障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四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相关工作。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等工作中,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各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XX省农业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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