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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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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XX省就业促进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X政发(2013)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X政发(2015)21号)、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X政发(2016)1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XX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一公平公正。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上述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一)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不同培训职业(工种)的成本、紧缺程度、培训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和城市低保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具体标准可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由设区的市自行确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下达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计划,并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计划内实际培训人数和初级工400元/人、中级工和高级工600元/人、创业培训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I、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和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中、高级技术工人每人每年的培训补贴标准应分别控制在4000元和6000元以内,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相同或可参照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80%执行。省级组织的“金蓝领”培训由省财政按照技师每人2000元、高级技师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第七条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o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XX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第八条(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或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XX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XX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对现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非全日制岗位除外)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已纳入政策享受范围的人员可按原标准执行至补贴享受期满,新享受补贴政策人员按照新标准执行。第九条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XX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财政困难县(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补助所需经费,省财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予以补助,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县(市、区),省级补助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第十条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其中,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其他人员补贴标准为600元/人。第十一条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第十二条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市对毕业年度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确定,所需资金由各地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第十三条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家政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注册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注册地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由设区的市通过招标选定2家左右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第十四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第十五条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第十六条确需新增其他支出项目的,须经省政府批准,并按照国家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五)发放人员X贴补贴等支出;(六)“三公”经费支出。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十八条省级(含中央补助)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其中,省级职业培训补助资金按省级下达的培训计划和省级补助标准分配,就业见习补贴费金按财政困难县就业见习人数、见习期限、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省级补助比例分配。其他补贴和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各市、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和支出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第十九条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市人社部门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XX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并申请补助。第二十条省级按规定提前通知各市、县(市)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除据实结算项目外,每年在省人代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第二十一条各市应在收到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财XX人社部门;市、县级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第二十二条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国家和省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笫四章资金使用第二十三条对单位和个人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1、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学生证、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初高中毕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证明,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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