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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高校基础能力建设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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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高校基础能力建设资金管理办法.docx

    民办高校基础能力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引导带动民办高校提升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省财政设立民办高校基础能力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资金扶持对象为我省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不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第三条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公益导向、公开公正、绩效优先、促进发展”的原则。引导民办高校坚持非营利性办学方向,鼓励优质特色发展,推动依法治校,强化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办学能力和水平。第二章资金申报和分配第四条申请建设资金的民办高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办学条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通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综合性办学水平评估,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二)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三)办学行为规范。3年内未受到教育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没有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上一年度办学检查合格。(四)财务资产管理规范,无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现象,对财政性经费专款专用,专户核算。第五条根据民办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建设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补助等分配方式。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民办高校学生规模、办学水平等相关因素确定具体分配意见;采取项目补助方式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通过下发通知、组织申报、形式审查、专家或第三方评审、结果公示等程序进行择优遴选,确定具体分配意见。第六条根据当年建设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发通知,明确年度建设资金内容、分配方式和标准、申报条件与程序等内容。第七条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改善办学条件。包括: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实训条件改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二)教育信息化建设。包括:数字化校园建设、数字教育资源建设、智慧校园建设等。(三)学科专业和教师专业发展。包括:重点学科专业建设、教学实验平台、教师专业进修培训、教科研能力提升、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等。(四)民办高校围绕提高内涵发展能力开展的实践基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其他专项和中心工作项目。第八条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工费福利性支出、基建工程、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及提取工作或管理经费等。第三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九条民办高校应设立资金支出辅助账,实行专账管理,完整记录支出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建设资金原则上当年执行完毕。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完善学校采购制度,加强对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遵守资金用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条建设资金形成的资产,应纳入民办高校资产统一管理,分类核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合理使用。其中固定资产为限定性固定资产,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第十一条民办高校按计划和实施方案使用建设资金,依法依规接受相关监督检查和审计,按要求提供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及项目建设计划完成后,应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自评和结报,并将自评结果和结报情况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第十二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规行为的,省财政将扣回已下拨资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贲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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