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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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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docx

    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的下列人员:(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办法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第三条本细则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第四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方式第五条评定残疾等级方式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第六条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在3年内个人拒不参加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或残疾等级医学鉴定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依法不再受理。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无工作单位人员向其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下同);(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工作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作出无工作单位书面承诺;(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四)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着警服,下同);(五)申请人身份证明(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需提供其受伤当年经有关部门备案的公务员年度考核表、授衔审批表);(六)致残经过证明,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1.属于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 .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3 .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须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出具的负伤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4 .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法机关出具的说明其身份及负伤时间、地点、负伤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材料或表彰决定:5 .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负伤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材料或表彰决定;6 .属于其他情形致残的,应提交相关调解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七)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首次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第七条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工作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作出无工作单位书面承诺;(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四)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五)申请人服役证明(退役军人证或者退役军人登记表);(六)申请人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退役军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原始医疗证明是指退役军人服役期间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职业病致残的,需提供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并由申请人作出退役后未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的书面承诺。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XX论。参试退役军人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需提供省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符合评残病种范围的认定报告。自病种认定之日起3年内经残疾等级医学鉴定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需提供新的证明材料并由省职业病防治院对其评残病种重新进行认定。第八条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不含原8023部队及其它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向其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书面申请;(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三)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四)申请人近6个月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及其它检查资料。对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残情与原残疾等级不符,按医学鉴定实际情况重新确定等级,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取消其残疾等级。第三章申报审核程序第九条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杳。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申请人补充材料。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评定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相关规定,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署意见后,填写残疾等级评XX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评定条件的人员,已向其出具残疾等级评XX果告知书的,若再次申报时不能提供新的证明材料,依法不予受理。第十一条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的申请人评残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评定条件的,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填写申请评定、调整伤残等级人员汇总表,连同申请人评残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进行审核。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相关规定,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填写残疾等级评XX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第十二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的申请人评残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申请人符合评定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评残材料逐级退还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通知申请人到省级医疗评定机构参加残疾等级医学鉴定。医学鉴定完成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逐级返还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保管。经审核认为申请人不符合评定条件的,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填写残疾等级评XX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通知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残疾等级评XX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第四章残疾等级医学鉴定第十三条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医疗评定机构,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抽选专家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负责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认定等工作。第十四条市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负责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抚恤关系转移、60周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残情医学鉴定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工作。第十五条省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负责新办、补办评定残疾等级、60周岁以下调整残疾等级人员的残情医学鉴定工作;负责对有异议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认XX果重新进行认定。第十六条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申请人残疾情况进行医学鉴定,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成员(3人及以上单数)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字确认。第五章残疾等级评定流程第十七条全省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特殊情况除外)。3月、8月,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评残申报材料并进行核对,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评残材料进行审查。4月、9月,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市核。5月、10月,市、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进行残疾等级医学鉴定并制发伤残证件。第十八条申请人的评残申报材料经县、市、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同意后,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第十四条规定人员到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评定机构进行残疾等级医学鉴定;告知第十五条规定人员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指定的医疗评定机构进行残疾等级医学鉴定。第十九条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第十四条规定人员到市级医疗鉴定机构进行残疾等级医学鉴定。医学鉴定完成后,于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退役残疾军人移交地方换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报送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相关规定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人员,填写残疾等级评XX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逐级退还申请人或所在单位。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退役残疾军人移交地方换证审批表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留存备查。第二十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在进行材料评审工作时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对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的评残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第十五条规定人员到省级医疗鉴定评定机构进行残疾等级医学鉴定。医学鉴定完成后,将鉴XX果(含市检鉴XX果)逐级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户籍地、居住地、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性质、残疾等级以及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人及。公示由申请人申报单位组织(无工作单位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若本人或他人对公示内容未提出异议,其结果不再更改。第二十一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对公示反馈情况及问题线索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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