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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市居家养老服务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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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市居家养老服务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docx

    附件2:湘潭市居家养老服务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一)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需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明确要求“推动制定养老服务法,实现养老服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湘潭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立法是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务实之举。(二)顺应民众养老服务期盼的需要截至目前,湘潭市60岁以上老年人占全市总人口的22%,65岁以上老年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7.07乐已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但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总体水平仍偏低,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民众期盼通过立法满足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呼声很高。(三)解决居家养老服务瓶颈的需要目前,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存在政府、市场和家庭责任边界不甚明晰,社会共识和部门合力还未完全形成,居家养老服务制度还不够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人员和资金等要素保障还不够充分,居家养老服务市场的监管培育还不到位等,亟需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二、制定规定的主要过程规定的起草工作由市民政局具体组织,市人大社建委、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全程提前介入指导,立法团队协助,先后经历了起草调研、征求意见、专项论证、合法性审查等环节。一是起草调研。2023年5-7月,起草小组先后赴5个县市区与养老服务的监管部门、养老协会座谈,深入医养机构、居家养老企业实地考察,广泛听取听取老人、从业人员的意见,梳理问题清单,形成初稿。二是征求意见。2024年8月,市民政局线上线下向市直部门、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市人大社建委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对草案进一步完善。三是专项论证。8月,市人大社建委组织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医养机构、立法团队就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供给进行了专项论证;9月,组织市财政、市规划、市住建、市文旅等相关职能部门就权力责任、联动机制、可操作性等问题进行了立法协商。四是合法性审查。9月,由市民政局法规科开展合法性审查和公平性竞争审查,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在此基础上形成规定草案送审稿。三、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共21条,不设章节,主要体现“职责+具体服务”,突出养老床位、公益岗位、长护险、政策奖补、公益广告等湘潭特色,具体内容如下:1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和内容。第1条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的适用对象及范围,界定居家养老服务的概念和内容。2 .各方职责。第2条至6条分别规定了家庭、一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地位与职责。3 .居家养老服务内容。第7条至第16条分别从老年人能力评估(第7条)、基本养老服务待遇(第8条)、养老设施统筹(第9条)、健康服务(第10条)、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第11条)、关爱巡访服务(第12条)、家庭照护、培训服务(第13条)、其他适老宜老服务(第14条)、智慧养老服务(第15条)等方面进行明确。4 .保障与监督措施。第16条至20条从人才队伍建设(第16条)、社会环境营造(第17条)、政策优惠(第18条)、监督管理(第19条)、投诉举报(第20条)等方面进行保障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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