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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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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docx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安管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参与公路水运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法人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类别代码A证)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负责人,以及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具体分管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管理类别代码B证);企业或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管理类别代码C证)。第四条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统筹指导全省行政区域工商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受省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的申请受理、考试组卷、组织考试等考核工作,以及核发、变更、注销等证书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统一使用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安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用于安管人员申请受理、公示公告和信息查询等。第六条安管人员必须通过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活动。安管人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时,有相应行业一个管理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七条安管人员考核不对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应持逐步实现网络考试方式进行考核。考试组织费用统一列入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年度预算,考试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由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第八条企业对在安管人员管理系统中填报资料的企业注册、考核申请、证书延期、证书变更等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九条安管人员考核申请由施工企业统一向省厅或考核部门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第十条安管人员应具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为与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被正式任命或授权任命相关职务及岗位的在岗人员;经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且上一年度至考核时无严重安全生产失信信息记录的,经考核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安管人员考核大纲要求组织安全生产考核,在安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组卷(考核大纲见附件3)。考核采用笔试或网络考试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考核合格分数线为60分。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部门在安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对考核合格公示7天,接受监督和举报。第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由考核部门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可自行在系统中打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十四条考核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琼交安”+管理类别代码+证书颁发年份后2位+行业类别代码+证书流水序号。管理类别代码:A证(企业主要负责人)、B证(项目负责人)、C证(企业或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行业类别代码:G(公路工程)、S(水运工程)。证书流水序号:当年5位流水序号。第三章证书延期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应制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和培训计划、制度并建立档案,按有关规定对安管人员进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每年不少于12学时),保证其具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同时将教育培训情况录入安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安管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料(包括培训通知、培训签到表、培训内容、培训相关资料)报考核部门。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申请人所在企业应于期满前3个月,登录安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办理延期申请,及时录入、更新和填报个人劳动合同、任职证明材料等相关内容.对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证书自动失效。第十七条考核部门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延期申请,每3年对安管人员与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相关职务级岗位存续,以及安全生产失信信息等方面开展复核工作。第十八条在考核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应重新申请考核:(一)在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二)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三)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的。第十九条经考核部门复核通过的,证书有效期予以延期3年;复核不通过的,证书有效期不予延期,应重新申请考核。第四章证书变更与注销第二十条安管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变更、工作单位调动、其他个人信息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证书的,应由施工企业及时在安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提出变更申请,考核部门在系统审核通过后,施工企业可自行打印证书。第二十一条所有变更换发的考核证书编号不变(跨省调动除外)。第二十二条安管人员工作调动的,原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安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向相关考核部门办理调出注销申请。由新聘企业通过安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向相关考核部门办理调入登记申请。第五章证书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公路行业和水运行业领域通用。第二十五条安管人员申请不同管理类别或行业类别考核的,由其所在施工企业通过安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向考核部门申请。考核要求详见第二章。第二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有关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施工企业提供该企业拟担任该项目安管人员的数量及名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将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纳入合同履约内容。第二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必须在职履职。对于下列情形,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时,报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一)施工单位未成立安全管理专职机构的;(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配置数量不足、工作不专职的;(三)未按标准规范及相关要求填写安全工作记录的;(四)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落实的;(五)伪造、租赁、挂靠考核证书的;(六)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七)其他被行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通报的事项。第二十八条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岗位登记情况、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并将安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等安全生产失信信息及时上报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各项目建设单位也要对所管项目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岗位登记情况、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将依据失信信息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并将有关失信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失信信息包括: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以及在一股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中责任认定情况等信息。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省厅或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举报安管人员及考核部门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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