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处置资金池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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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处置资金池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
门头沟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处置资金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门头沟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助力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控水平,根据国家、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设立门头沟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处置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为确保资金池科学、高效、规范、有序运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通过将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主要质押物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池由门头沟区政府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用于承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资金池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合作、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运作。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门头沟区建立资金池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副区长为召集人,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经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第五条资金池部门联席会议负责以下工作:(一)确定资金池合作机构和监管银行;(二)决策资金池风险处置和核销;(三)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资金池使用情况;(四)重大事项提交区政府决策;(五)其它事项决策。第六条资金池部门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建立相关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与合作机构、监管银行共同做好资金池管理工作。第七条办公室负责资金池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遴选合作机构和监管银行;(二)负责与合作机构、监管银行定期信息沟通;(三)审核合作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备案信息;(四)对合作机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风险补偿金额是否符合合作机构与借款企业、银行、担保公司之间有关协议的约定以及风险处置方案等;(五)资金池运作事宜的组织协调。第三章合作机构遴选第八条参加遴选的合作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信用良好,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信用记录,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记录的主体;(六)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七)具备知识产权分析、处置能力,能够判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中知识产权价值;(八)能够承担门头沟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部分风险,需要匹配风险处置资金不低于100O万元,并按协商比例承担风险;(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合作机构遴选由区知识产权局参照政府采购的方式择优选取,由资金池部门联席会议决策确定。第四章资金池使用管理第十条资金池仅用于合作机构推动并承担风险的门头沟区企业(非合作机构关联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风险补偿。资金池总规模为2000万元,其中由门头沟区政府出资1000万元,合作机构出资100O万元。首期双方各出资200万,双方及时就首期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通过则启动第二期投资,双方按照1:1出资,保障资金池规模不低于400万;评估不通过,区政府有权终止合作,不再追加出资。资金池所需财政资金来源于区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参照政府采购的方式择优选取双方共同认可的监管银行,分别设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2个账号,进行封闭管理。监管银行负责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需经资金池部门联席会议审批。第十一条资金池仅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补偿:(一)对合作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中合作机构所承担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风险(上述风险包括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及罚息等,具体以合作金融机构通知的风险处置金额为准)的补偿;(二)合作机构应当加强与银行、担保公司等合作,以风险共担方式积极支持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担保公司承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风险比例不得低于80舟;资金池承担风险比例不得超过20%。资金池承担风险由门头沟区政府、合作机构各承担50%。门头沟区政府以财政资金出资为限承担风险,不足的由合作机构承担。第十二条借款企业应当为在门头沟区依法完成登记注册手续的企业,且信用良好,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拥有良好的研发及管理团队、具备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具有市场竞争力。第十三条合作机构应当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分析,筛选具有增信作用的核心知识产权进行质押,协助企业办理拟质押知识产权的评估事宜。第十四条合作机构应当协助出质人和质权人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完成出质登记工作。第十五条符合资金池使用要求的项目需要进行风险处置的,由借款企业提出风险处置申请,或依据银行、担保公司提供的风险处置通知处置申请。合作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风险处置方案,报资金池部门联席会议同意后进行处置。第十六条合作机构应当首先使用社会资本账户进行风险处置,然后再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合作机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应当提供知识产权融资项目情况说明、风险处置项目相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风险处置方案等材料。资金池部门联席会议应当及时完成审批,由财政资金账户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对社会资本账户进行风险补偿。第五章资金池工作机制第十七条合作机构应当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放款后30日内向区知识产权局备案项目信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一)合作机构、担保公司与企业三方签订的质押知识产权处置运营委托协议;(二)企业与银行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三)企业与担保公司双方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质押反担保合同;(四)担保公司与银行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五)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证明材料;(六)知识产权综合分析报告;(七)其他材料。上述合同名称以实际出具名称为准。第十八条合作机构应当积极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尽可能收回风险处置资金。合作机构收到企业还款或知识产权处置回款后,扣除回收成本,按风险承担比例分别返还至资金池监管账户。第十九条合作机构应当定期与区知识产权局进行对账,确保资金池核算与双方记录一致。第二十条合作机构应当做好融资项目相关资料归档工作,资金池部门联席会议可定期对合作机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处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池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合作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达到审计检查要求或绩效评估要求的,区政府有权终止合作,收回全部财政资金;合作机构违法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门头沟区政府依法追回违法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合作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章资金池存续及清算第二十一条资金池自正式设立之日起存续期4年。第二十二条资金池部门联席会议应当在资金池存续期届满前完成总结评价工作,决定继续或停止资金池合作。合作继续的,合作机构可按照新的约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合作停止的,资金池财政资金仅承担前3年合作机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风险补偿责任,即合作第3年的融资项目在第4年出现风险的仍可享受本办法的风险补偿。第二十三条资金池合作停止后,应当有序开展存续融资项目的收回和风险处置。全部出险项目确认损失后,应当及时开展资金池清算工作,并依法进行审计。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原门头沟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处置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京门知产文(20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