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 参考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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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 参考范本.docx
全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参考范本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号令)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预弊评审工作(以下简称预算评审),由市财政局负责开展,具体评审由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局委托选定的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改造等)工程造价预尊的可行性、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市财政局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入,具备接受委托从事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的社会中介组织。第四条预尊评审应遵循依法评审、实事求是、应审尽审的原则。第五条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预算评审,评审费用经财政部门审核,按项目资金来源渠道由财政局或项目建设单位支付,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的评审班用计入项目成本。第六条预算评审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贡组织,在项目招标前实施。对公开招标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采购办等部门根据财政局审核后的项目预算,依法监督项目招标等相关工作。市审计局根据职能开展对预算评审工作的审计监督。第七条市财政局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贡:(一)制定预算评审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政府投资预算评审业务:(二)受理和组织预算评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反馈评审结果。审核后的施工预算超出批准初设概算的项目,市财政局退回做限额设计,或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市新报批。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积极配合预算评审工作,及时按要求提供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所需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熨或实施方案批第、施工设计图、施工图预算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二)积极协调配合预算评审工作,推动项目评审进度;(三)对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及时确认并书面反馈意见:(四)执行市财政局审核后的项目预算。第九条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纳入预算评审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范围如下:(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政府性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项目:(七)使用以上资金范围内的EPC项目及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项目部分资本金的PPP项目。第十条市财政局接到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资料后,及时组织力量开展评审,原则上在15个工作口内完成预算评审工作。第十一条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项目预算,必须经过预第评审。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抓好落实和管理。第十二条各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口起实施,有效期五年。